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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1]。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的。

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六)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主要职责

(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公路、水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公路、水路行业法规草案、政府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省政府规定权限提出省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意见;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五)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公路、水路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交通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实施战备公路、水路建设、维护,承担国防动员[2]有关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及水上救助打捞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和省级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省内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对外合作与外事工作。

(九)负责道路和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公路行政管理、航道行政管理、港口行政管理等工作;协管航运公安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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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