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1994年8月正式组建。省地税局现辖市(地)局13个、县(市)局64个、市(地)、县(市)属区局分局所790个。全系统现有干部职工1.5万人,管理固定纳税户53.3万户。地税部门负责地方13税4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屠宰税(2002年7月停征)、烟叶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还负责代征残疾人保障金等项工作。
2018年6月15日,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机构编制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1]。
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9名(含军转干部编制40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厅级领导职数:局长1职,副局长4职,纪检组长1职,副巡视员1职;处级领导职数:处长22职(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职,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各1职),副处长22职。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二)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税及省政府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本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重点行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八)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担本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九)负责本地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十)负责税收理论和政策的综合性调研,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适度调控的建议。
(十一)组织开展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
(十二)省地方税务局对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负责管理本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和经费,管理地、市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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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构成图 ,中共黑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