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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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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下设职能部门。

目录

机构职责

(一)履行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国家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以及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1]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国家制度、标准、规范和省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国家、省考核标准,拟订我市实施办法。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办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实施全市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全市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重点生态修复项目库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监督全市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组织和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测绘保障。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基础设施管理。

(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成果应用。组织落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的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负责对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政策、决策部署及行政执法情况的指导并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城市综合执法权限外的国土空间规划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市政府统一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会议、文电、印信管理、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督办、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专项收入征管、专项资金基金管理、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负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行政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营商环境优化工作,负责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对业务流程进行动态跟踪;负责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文件。负责市辖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

(三)综合改革科。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开展调查研究,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推广普及科技成果,监督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四)法规和信访科。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信访工作。

(五)测绘地理信息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负责市域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测绘法》在本市落实情况,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基础测绘规划,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资质、资格,负责地理信息安全、保密以及地图服务监管,监督检查测绘成果质量,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开展地理国情监测,提供测绘公共服务,推进数据交换和共享,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对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进行规范和指导。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规程规范,建立市级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地理国情专项调查监测评价,指导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工作。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国家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窗口运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

(七)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收益管理的政策规定,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上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标准和实施办法。负责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工作。

(八)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落实和完善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负责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和调控工作。参与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管理工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非宅基地权限内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各级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九)国土空间规划局。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总体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查和呈报工作。负责由市政府审批的各县(市)区乡镇总体规划调整、审查和呈报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市重大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指导县(市)区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征收的审查、呈报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一)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办公室和城市规划与建筑艺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评估论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用地规划条件,拟定建筑设计条件。负责市辖区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十二)建筑规划管理科。负责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审查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竖向图;承担建筑立面方案审查工作;负责城市景观亮化照明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设计、景观风貌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及管理,参与市辖区城市雕塑和公共空间艺术的规划管理。

(十三)市政规划管理科。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工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市政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跨区域基础设施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重要基础设施、地下管线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内外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市政管线联审会。负责地下管线数据动态管理。

(十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负责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承担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相关工作。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指导县(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五)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十六)地质勘查管理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管理全市地质工作,监管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执行。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七)矿业权管理科。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行使的矿业权之外的权限内和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的矿业权管理工作。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负责矿业权管理与各类保护地政策衔接。承担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配合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执法局。拟订自然资源和城市综合执法权限外的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组织查处全市重大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方面以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的城市规划行政执法权限外的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协调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

(十九)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