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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18是一種彈匣供彈、氣動式、擊發調變突擊步槍,發射5.56×45毫米北約標準彈藥。AR-18 是由阿瑪萊特在1963年基於改進AR-15所設計。雖然AR-18並沒有被任何一個國家作為制式步槍,它卻影響了後來的許多武器,如中華民國T65步槍系列、聯合王國的SA80、新加坡的SAR-80和SR-88以及德國HK G36系列。AR-18也因北愛共和軍(PIRA)的使用而知名,並得到了「寡婦製造者」之別稱[1]

歷史背景

在1957年採用發射7.62×51毫米口徑的M14之後,美國陸軍司令部(CONARC)開始進行一個小口徑高速(SCHV)步槍的衍生研究:SALVO計劃。阿瑪萊特與溫徹斯特連發武器公司被要求提出一款發射5.56毫米口徑的高射速步槍的原型槍。阿瑪萊特提出的AR-15是7.62毫米的AR-10的縮小版。而它來自溫徹斯特的競爭對手則是仿製'卡賓' 威廉所設計的卡賓槍的原型。

M16

在美軍長時間測試AR-15的期間,阿瑪萊特的企業主費爾柴德放棄了這個設計,並將AR-15的生產權賣給了柯爾特。費爾柴德也讓阿瑪萊特脫離成為一家獨立的公司,並容許新的企業主買下除了AR-10與AR-15外該公司所有的設計。當美國軍方最終選擇AR-15(命名為M16)時,阿瑪萊特也不能從中獲得利潤。

AR-16與AR-18

在費爾柴德賣出AR-10和AR-15的設計之後,阿瑪萊特不能再使用直噴式氣動系統在步槍上。因此尤金·斯通納開始設計一款使用短行程活塞傳動的步槍。在AR-10和AR-15中的由鋁鍛制的結構改為由鋼衝壓製成使得新設計能較容易生產。 由於小口徑高速步槍的研究尚未獲得認可,斯通納的AR-16依然使用7.62 × 51毫米的彈藥。當阿瑪萊特改組時,斯通納離開了公司。美軍後來決定使用發射5.56毫米口徑的AR-15,而阿瑪萊特也開始尋求可以與AR-15匹敵的設計。由於斯通納的離去,將AR-16的口徑縮小的任務交給了阿瑪萊特新任的首席設計師:亞瑟米勒。最後產生的設計被命名為AR-18[2]。 亞瑟米勒在1969年獲得這支步槍的專利

設計

AR-18步槍的結構確實是迥異於傳統的AR-15/M-16系列步槍,儘管AR-18步槍也是採用改良自SVT-40半自動步槍的氣體傳動運作,但是它是以氣體筒承接氣體,然後推動連杆,將槍機往後推動完成槍機開鎖,退拋殼與再進彈備便待發的程序動作,亦即它的結構也類似M-14步槍,只是拉柄與活塞連杆不是一個總成罷了,彈匣外表與M-16步槍彈匣相似,但一側彈匣突耳被磨除,另一側新設溝槽,故兩者彈匣無法通用。復進簧杆總成參考M-3衝鋒鎗的雙復進簧杆設計,安裝在槍身後面,並用於固定上護木。

這個短行程活塞傳動結構被中華民國的T-65步槍所承襲,並且沿用在後續發展生產的小口徑步槍上。這種結構的好處就是它可以延遲或者部分規避使用價格低廉但是成分不良的彈藥在射擊燃燒的時候所形成的嚴重積碳情形,另外也比較不容易使槍機總成的潤滑油因為高熱加速揮發,可以保持應有的潤滑效果。眾所周知的AR-15/M-16系列步槍(包括M4卡賓槍系列)所採用的是氣體直噴的運作方式,由一條精細的不鏽鋼管傳送高壓氣體回傳到槍機座上的承接氣嘴然後推動槍機反衝,但是成分不良的彈藥就會在這個環節上,例如承接氣嘴,以及槍機齒輪狀鎖耳,彈匣套口等部位造成積碳與淤積,平均在六千發到八千發(大約是300~400個20發彈匣射擊量)就會發生槍機故障卡死的情形,如果這是發生在遭遇敵方重圍或者激戰的情形下可是會令人扼腕的。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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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