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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Kamra tar-Rappreżentanti tar-Repubblika ta’ Malta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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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莱塔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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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 马莱塔议会

国家 马耳他

英语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Republic of Malta

马莱塔议会(英语: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Republic of Malta,马耳他语:Il-Kamra tar-Rappreżentanti tar-Repubblika ta’ Malta),是马耳他国家最高立法机构。 [1]

简介

马耳他议会实行一院制,称众议院,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为马耳他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

马耳他议会由总统和众议院组成,总统除拥有行政权外,还有权任命议会多数派获最多支持的议员担任总理并组阁,议会是马耳他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监督政府工作,政府对议会负责。

议会简史

马耳他议会的历史以马耳他人民两个阶段的宪法斗争为特色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先是自19世纪初沦为英国殖民地至20世纪上半叶谋求英国殖民地式的代议机制,后是争取建立拥有自己主权议会的独立自主国家。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马耳他面临严重的经 济和政治危机,与英国矛盾激化。1919年6月7日,首都瓦莱塔爆发著名的反英暴动,迫使英国于1921年颁布《阿梅里—米尔内尔宪法》,规定马耳他国家管理权分属两个政府:一个是“马耳他政府”,主要管理纯粹当地性事务;另一个是“马耳他皇家政府”,管理“专门事务”(指国防、铸币、移民和对外关系等),两个政府在立法和行政上各自独立。“马耳他政府”向由立法大会和参议院组成的两院负责。立法大会由32名民选议员组成;参议院由17名议员组成,其中10人选自教士、贵族、大学毕业生、商会和贸易联合理事会成员,7人选自具备“特别才能”的人。两院制构成了马耳他历史上第一个议会,选举实行单一可转移选票的比例代表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马耳他人民要求独立的呼声日益高涨,随后英国于1947年9月颁布马耳他1947年宪法,规定继续实行两府政治,分称“内务府”和“总督府”。“内务府”实行众议院一院制,由4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总督府”内设枢密院,由提名理事会和总督、部长组成的执行委员会组成。1947年宪法确立了全民投票原则,首次给予妇女投票权。但马耳他人民对实行两府政治强烈不满,罢工与暴动时有发生。1959年1月,英国宣布废止1947年宪法,并于1961年给予马耳他更大的自治权。经过谈判,时任马耳他国民党政府在1964年同英国就马耳他出台新宪法达成协议,英国同意马耳他于1964年9月21日独立,实行新宪法,并保留总督。

1966年,马耳他举行独立后首次大选,国民党继续执政。1971年,工党赢得第二次大选,并于1974年12月13日修改宪法,宣布成立马耳他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此后,该宪法几经修改并沿用至今。马耳他共和国宪法规定,马耳他议会实行一院制,称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政府由议会多数党组成。马耳他议会基本规则效仿英国下议院,亦有其本土特色 [1]。

议会地位

马耳他共和国宪法规定,议会由总统和众议院组成,如遇战争等特殊情况,每届任期可延长,每次延长12个月,最多不得超过5年。总统除拥有行政权外,还有权任命议会多数派获最多支持的议员担任总理并组阁、根据总理提名任命议员为政府部长和议会国务秘书、任命反对党领袖、指定议会开会时间和地点、宣布议会闭会和解散、在议会宣读政府施政纲领、颁布赦免令等。总统还担任司法管理委员会主席。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监督政府工作,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法案须经总统签批后方能成为法律。总理和议长须定期向总统报告各自工作。最高司法机关高等法院独立于议会和政府,属于执法机关。关于议员是否有效当选、议员空缺席位或被要求停止行使职能、非议员是否有效当选议长或当选后空缺职位等问题均提交宪法法院并据现行法律判决。

参考来源

  1. 马莱塔议会, 搜狐, 202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