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揚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揚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國共產黨揚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揚州市紀委、中共揚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市紀委機關與市監察局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合署後的市紀委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種職能,對市委全面負責。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現任中共揚州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朱永安。
目錄
主要職責
1、主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1]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2、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市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以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務院、省、市政府頒發的決議、決定和命令的情況。
3、負責檢查並處理縣(市、區)黨委和市級機關各部門黨組(黨委)和市管黨員領導幹部違犯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檢監察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4、負責初步核實同級黨委或它的成員違反黨的紀律的情況,並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向上一級紀委報告接到的對下一級黨委(黨組)及其成員的檢舉控告。
5、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市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各縣(市、區)政府及其負責人違犯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犯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情節的輕重,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律和規定程序辦理);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和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6、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加強對反腐敗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具體指導和督促檢查。
7、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的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8、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9、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工作及其政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有關政策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10、會同市委組織部、市級機關各部門以及各縣(市、區)紀委和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考察審核各縣(市、區)紀委、監察局和市直單位紀檢監察機構領導幹部人選;負責對市紀委、監察局派駐各部門紀檢組、監察室的幹部進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見;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
11、承辦上級紀委、市委、市政府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13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法規研究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紀檢監察一室、紀檢監察二室、紀檢監察三室、紀檢監察四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
按有關規定設置機關黨委。市委巡視工作聯絡組辦公室設在市紀委。
無下屬單位。
監察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2],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現任領導
中共揚州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朱永安。
參考文獻
- ↑ 如何正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搜狐,2021-06-21
- ↑ 反腐敗鬥爭永遠在路上 ,搜狐,202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