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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邊界條約,1960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在北京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政府邊界條約》。

兩國「一致認為,兩國間久懸未決的邊界問題,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問題」,兩國政府「根據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友好協商、互諒互讓,克服了種種困難,終於順利地全面地解決了兩國邊界問題」。「雙方決定在1960年1月28日周恩來總理和奈溫總理簽訂的關於兩國邊界問題協定的基礎上,締結本條約。」條約共12條,主要內容:

雙方同意從尖高山到中緬邊界西端終點一段未定邊界,除片馬、古浪和崗房地區外,按傳統習慣性定界,並且確認從尖高山到中緬邊界東南端終點的劃界原則;

緬甸同意把屬於中國的片馬、古浪、崗房地區歸還中國

雙方決定廢除緬甸對屬於中國的猛卯三角地(南坎)所保持的「永租」關係,中國方面同意把這個地區移交給緬甸,緬甸同意把按照1941年中英兩國的滇緬南段界務換文規定屬於緬甸的班洪、班老部落轄區劃歸中國;

為了便於雙方各自的行政管理,照顧當地居民的部落關係和生產、生活上的需要,雙方對1941年換文劃定的界線中的一小段,作一些公平合理的調整;

中國放棄1941年換文規定的中國參加經營緬甸爐房礦產企業權利

該條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於1960年12月20日批准,緬甸聯邦總統溫貌於1960年12月29日批准。1961年1月4日起生效。隨着該條約的簽訂,兩國全部邊界正式劃定[1]

背景

簽約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處於不利地位。大躍進使中國經濟衰退;中國與印尼因為印尼華僑問題而關係緊張(1965年印尼發生九·三〇事件,大批華僑被殺);1958年八二三炮戰使中美處於戰爭邊緣;與印度關係開始惡化(1962年爆發中印戰爭)。中共對東南亞共黨的援助使鄰國對中國有戒心,緬甸因此於1958年與美國簽定十年軍事援助條約,次年接受美國三千七百萬美元經濟援助。中華人民共和國簽定此約,傳達與鄰國和平共處,解決爭端的意願。

影響

中緬部分邊境被原中華民國國軍游擊隊控制。1960年5月起,中緬以勘界會議為名,秘密協議攻擊國軍游擊隊。條約簽訂後,中國人民解放軍昆明軍區與緬軍協同作戰,共同攻擊泰北孤軍。緬甸同意解放軍可以進入緬甸國境內20公里作戰。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此役稱為「中緬聯合勘界警衛作戰」,緬甸方面稱為「湄公河戰役」,中華民國稱為「江拉基地保衛戰」。

中國在此條約中獲得軍事上重要的地點,能夠進出藏東與印度東北部。這些地區在1959年藏區騷亂與1962年中印戰爭被作為部隊集合區。緬甸則從本條約獲得南畹地區,克欽邦與佤邦之間唯一的公路由此通過。按傳統習慣定界使緬甸獲得一千平方公里的領土[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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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