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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作者/編者: 法律出版社,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時間: 2017年06月。

法律出版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創建於1954年,是享譽業界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和法律信息提供商,創建至今出版圖書逾2萬種[1],形成了以圖書出版為主,期刊出版、音像出版、數字出版、法文化創意設計等多種業務並舉的業務格局[2]

內容簡介

十二屆全國ren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這次修改主要的問題有三個:一是關於河長制;二是關於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三是關於飲用水保護。

1.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是我國水環境治理體系和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將河長制寫進法律中,強化黨政領導對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的責任。

2.當前我國農業、農村的污染問題較為嚴重,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個薄弱環節。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對農業和農村的污染防治做了規定:*先明確要對農村的污水和垃圾進行集中處理,國家要給予支持,地方政府要規劃建設農村污水和垃圾的集中處理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第二,關於農藥、化肥的施用問題。此次修改明確提出在制定農藥、化肥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應當適應水環境保護要求;農業部門要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農藥;明確在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的縣、鄉級政府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同時,還明確禁止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

3.關於飲用水的保護問題。現階段存在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不落實、農村的飲用水水源沒有得到保護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如規定要建立風險評估調查制度,預防風險,規定單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應急水源和備用水源,或者建立區域聯網供水。對農村有條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同時要加強信息公開的力度,要求供水單位應當加強監測,對入水口和出水口都要加強監測,地方政府每個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飲用水水安全的信息。同時如果發生了水污染突發事件,也要及時地向社會公開。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