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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作者:法律出版社,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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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五條 款修改為:「 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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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