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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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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健康促進基金會(以下稱基金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主管、2006年12月18日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記註冊的全國公益性公募組織;是由原總後衛生部保健局局長王文中任理事長、一批醫藥界專家學者及社會活動家、企業家[1]組成的獨立社會團體。

組織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健康促進基金會,英文名稱為China Health Promotion Foundation,英文名簡稱為CHP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

本基金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開展公開募捐。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開展健康促進活動,推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事業的發展,為增強全民健康素質服務。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700萬元,來源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捐贈。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組織開展健康促進活動,推動實施慢病防控工作;

(二)支持健康管理學科建設,推動健康管理與健康促進事業的發展;

(三)支持舉辦健康管理與健康促進研究和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四)支持健康管理與健康促進工作人員的培訓;

(五)支持健康管理與健康促進適宜技術和產品應用研究,推動健康產業發展;

(六)支持開展健康促進與恤病助殘相關的慈善信託活動;

(七)支持開展貧困患者醫療救助和精準健康扶貧活動;

(八)依照相關規定,支持健康促進書刊和音像作品的出版;

(九)承辦政府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和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有關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13~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 同意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

(二) 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能為健康促進事業作貢獻;

(三) 熱愛健康促進公益事業,在國內外健康促進和醫療保健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 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

(五) 有為本會的建設與發展獻計獻策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 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人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參與本會管理及重大事項的決策權;

(三) 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權和監督權;

(四) 有執行本會決議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五) 有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和向本會反饋信息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協調各有關機構開展工作;

(五)審定本會日常工作中重要活動事項的實施方案;

(六)負責本基金會日常經費開支的審核與管理;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報理事會審批;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七)擬訂本會和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計劃,報理事長審批,並負責對人員管理;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