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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遺傳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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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遺傳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Genetics Society of China, 英文縮寫為:GSC。本會是由從事遺傳學教學和科研的遺傳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公益性、學術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的社會組織[1]

目錄

本會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聯繫和團結全體會員和廣大遺傳學工作者,以國家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遺傳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遺傳學的普及和遺傳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及人才的培養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2]建設事業作出貢獻。

中國遺傳學會章程(節選)

年11月27日中國遺傳學會第十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2020年4月23日中國遺傳學會第十屆三次理事會通訊會議修訂,後根據要求增補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遺傳學會,英文譯名為: The Genetics Society of China , 英文縮寫為: GSC 。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遺傳學教學和科研的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聯繫和團結全體會員和廣大遺傳學工作者,以國家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遺傳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遺傳學的普及和遺傳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及人才的培養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作出貢獻。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支持會員開展國內外遺傳學科及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本學科發展,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

(二)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遺傳學科技書刊;

(三)宣傳普及遺傳學學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國民的文化素質;

(四)組織開展對國家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涉及遺傳學科及相關學科範圍內的重大問題進行研討並提出政策建議;

(五)組織與本學科相關的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工作,經有關部門批准或接受委託進行與本學科相關的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評價、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展覽;

(六)開展對會員和遺傳學科技工作者涉及學科及相關學科範圍內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八)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遺傳學科技工作者的權益;

(九)發現舉薦優秀遺傳學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優秀遺傳學工作者,評選優秀遺傳學論着、圖集。

(十)與本會業務有關的其他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和取得有關學術資料;

(四)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秘書處提示後,仍不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

(四)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聘任、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會的重要活動計劃;

(九)決定獎勵和表彰事宜;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9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五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屆次限制。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方可聘任,並按要求到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五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8年11月27日第十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2020年4月23日根據科協要求召開十屆三次理事會通訊會議修訂,後根據要求增補修訂,待下一次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再予以確認。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