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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協會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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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協會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3月11日,中國銀行業協會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四屆二次常委會在京成功召開。中國銀保監會消保局趙欣處長出席了本次會議。會議由中國銀行業協會張亮副秘書長主持,來自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1]等25家中間業務專委會常委單位代表,以及恆豐銀行等4家會員單位代表80餘人參加了會議。

會議表示

趙欣處長對於專委會在2021年配合監管部門開展的減費讓利相關工作以及系列調研表示感謝,就近期出台的《中國銀保監會關於規範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銀保監規〔2022〕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做了背景解讀和政策輔導,並鼓勵各行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堅持「惠企利民」,持續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張亮副秘書長感謝銀保監會消保局一直以來對中間業務專委會的關心、支持和指導。同時表示,希望各行在新的一年裡提高政治站位,認真落實減費讓利、惠企利民各項政策部署,深入學習領會並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精神,持續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專委會將聚焦業務發展訴求,發揮好監管部門與會員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搭建好業務和數據交流平台,深度研究、提升行業戰略管理水平,不斷促進行業發展,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會議內容

會議聽取了第四屆中間業務專委會常務副主任招商銀行財務會計部謝琳副總經理作2021年工作報告,並介紹2022年工作計劃;專委會副主任、中國建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邸慧清副總經理介紹了《中國銀行業中間業務發展報告(2022)》課題研究方案;還聽取了中間業務專委會辦公室主任侯哲作「2021年商業銀行減費讓利工作專題匯報」和「專委會各成員行2021年積分情況通報」。審議通過了《中國銀行業協會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2021年工作總結》《中國銀行業協會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2021年工作計劃》《<中國銀行業中間業務發展報告(2022)>課題研究方案》三項議案。

中國銀行業協會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保障其及時、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工作組織,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的宗旨是強化行業自律[2],規範會員銀行中間業務收費行為,提高中間業務管理水平,促進銀行業中間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是依法合規、公平公正、加強自律。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職責主要包括:

(一)依據國家和監管部門有關銀行中間業務的政策、法規,組織制定並貫徹落實中間業務自律公約及制度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成員單位執行,提高行業中間業務服務水平;

(二) 依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及時收集、反映成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爭取監管部門對銀行業發展中間業務的政策支持;

(三)建立銀行服務收費檢查通報制度,組織開展服務收費相關情況的檢查,並對檢查情況和違規行為進行通報;

(四)協調解決成員單位中間業務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提出改進銀行中間業務管理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五)建立網絡輿情應對處置工作機制,做好銀行熱點問題應對處置等工作。

(六)組織中間業務培訓、中間業務發展課題研究及國內外業務考察等活動,促進成員單位中間業務的創新和發展;

(七)受理成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通過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約束成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八)完成監管機構、協會和各成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成員單位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均可參加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單位經申請,承諾遵守本規則並指定代表部門,即可成為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八條 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會議議案的提案權;

(三)對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成員單位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單位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決議;

(二)自覺維護銀行業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維護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良好聲譽;

(三)關心支持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四)成員單位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全體會議

第十條 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組成,具體由成員單位負責中間業務管理工作的相關負責人組成。

第十一條 全體會議行使以下職責:

(一)審定、修訂行業中間業務的各項共識、公約和基本規章制度

(二)選舉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副主任單位及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三)審議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四)審議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遇行業重大突發事件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監管部門列席。另外,相關業務領域的外部專家也可受邀參加會議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委單位、成員單位提出,經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四分之三以上到會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條 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單位組成。常委單位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常務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可以決定增減常委單位。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 召集全體會議;

(二) 執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

(三) 在全體會議閉幕期間,行使全體會議的職責;

(四) 審定行業中間業務條線的基本工作制度、行業自律規範等;

(五) 組織協調公眾服務收費投訴和開展服務收費檢查;

(六) 提出會議議題或提交相關議案;

(七) 選聘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八) 負責全體會議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1-2次,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單位參加方能召開。經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務副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任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員。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監管部門列席。另外,相關業務領域的外部專家也可受邀參加會議。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委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四分之三以上到會成員單位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參考文獻

  1. 中國的銀行分類_各銀行區別 ,搜狐,2019-03-04
  2. 加強行業自律 是關鍵,搜狐,201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