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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是一個專有名詞。

中國文字是歷史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也是至今通行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種文字像漢字這樣經久不衰。 從甲骨文發展到今天的漢字,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文字的發展經過了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隸書[2]、草書、楷書、行書等書體演變。

目錄

名詞解釋

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是指2個(含)以上、10個(含)以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統一產品設計、統一券種冠名、統一信用增進、統一發行註冊方式共同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任一企業集合票據待償還餘額不得超過該企業淨資產的40%。任一企業集合票據募集資金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單支集合票據註冊金額不超過10億元人民幣。所募集的資金應用於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企業在發行文件中應明確披露具體資金用途。

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特點

①對發行人的主體資質要求相對較低(主要為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小企業);

②一次註冊、一次發行;

③發行期限最長可為三年,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

④票面利率市場化,信用增級可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註冊發行要求

中小集合票據的產品結構不得違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參與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清晰,各企業的償付責任明確。

企業發行中小集合票據應制定償債保障措施,並在發行文件中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增進措施、資金償付安排以及其他償債保障措施。

企業應在中小集合票據發行文件中約定投資者保護機制,包括但不限於任一企業或信用增進機構主體信用評級下降或財務狀況惡化、集合票據債項評級下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情況的應對措施。

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存續期信息披露

應按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等相關自律規則進行存續期信息披露。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