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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文化資產自然地景與紀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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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文化資產自然地景與紀念物,指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審查指定的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自然地景包括「自然保留區」和「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珍貴稀有礦物」和「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動物已由《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護)

自然地景

國定

縣市定

地質公園

2016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公告後,新增的文化資產種類。相關地質公園示範區將陸續指定公告[1]

直轄市、縣市定自然地景-地質公園

自然紀念物

珍貴稀有植物

目前有五種珍貴稀有植物。農委會原於1988年8月22日公告11種珍貴稀有植物,因《野生動物保育法》於1989年施行,為落實棲地域內物種保育及域外物種繁衍、推廣之需,2001年9月27日公告解除台灣水韭台東蘇鐵蘭嶼羅漢松,2002年1月14日公告解除紅星杜鵑烏來杜鵑鐘萼木,2019年4月23日公告解除台灣油杉,將其改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修正台灣穗花杉之科名為紅豆杉科,清水圓柏之變種名修正為「taiwanensis」。

珍貴稀有礦物

指本國特有,且數量稀少之礦物,目前尚未指定公告。

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

2016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公告後,新增的文化資產種類。

縣市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

參考文獻

  1. 地質公園. 林務局自然保育網.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