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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LOGO原圖鏈接來自 一起扣扣網 的圖片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負責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的。市人力社保局設30個內設機構,機關行政編制255名[1]

目錄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將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社保局。

2.國家外國專家局下放的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外的企業、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的職責。

3.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的職責。

(三)劃出的職責。

將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業工作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核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四)轉變的職責。

1.加強統籌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本市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職責,完善城鄉一體化的就業政策和服務體系,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

3.加強統籌本市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7.加強引進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職責;減少直接管理的引進外國專家數量,提高引進外國專家的層次;加強出國(境)培訓總量控制,優化出國(境)培訓結構,提高出國(境)培訓質量。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2],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依法管理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本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並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城鄉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參與擬訂本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本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和分配製度改革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津貼、補貼等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等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本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本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外國專家管理、出國(境)培訓及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的政策、管理辦法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負責本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管理方面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承擔市政府部門的督查考核和績效考評有關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本市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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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