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罰揭秘,流放充軍比殺頭還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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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罰揭秘,流放充軍比殺頭還慘?在中國古代正式的刑罰分為五等,依次遞增為「笞、杖、徒、流、死」,僅次於死刑的就是流放,如果按照常理來說流放與死刑相比簡直是天大的恩典,但是流放和它的輔助刑罰充軍在古人的眼中比殺頭還要恐怖。[1]
流放就是將犯罪之人從故土放逐到偏遠荒蠻之地,在醫療條件與交通條件並不發達的古代,前往煙瘴癘氣之地無異於死路一條。況且在安土重遷的中國古代,能夠死後埋在鄉土是所有人的夙願,但流放之後毫無疑問就將這條維繫着宗族、姓氏、血脈的道路斷絕了。從韓愈《左遷至藍關示侄孫湘》中「好收吾骨瘴江邊」的詩句就可以看出韓愈深深地絕望,但別忘了韓愈是以官身貶謫到潮州的,情況與平民相比已經是大為改觀了。
在清代以前,歷代流放犯人的所在多在西南部,如李白《聞王昌齡左遷龍標遙有此寄》中的「夜郎西」,還有蘇軾「日啖荔枝三百顆,不辭長作嶺南人」的所在儋州(今海南)都是有名的流放之地。但到了明朝之後,流放的地位逐漸被不在五刑之列的充軍所漸漸代替,原因就是明代初立之時邊疆不穩,內部州縣又因為戰爭導致行政區域不斷改劃,而這樣混亂的管理也使得作奸犯科之事不斷滋生,所以朱元璋決定在明朝實行嚴厲的充軍制度。
充軍顧名思義就是充作軍前效力,由明代於需要防禦北元以及其他遊牧民族南下,明朝在北方設立了大量的衛所等軍事堡壘,所以此時充軍的重點多為宣大、遼東一線。洪武二十六年規定,凡是被判充軍的犯人,在大理寺審查完畢,將卷宗交付給刑部十三個清吏司中的陝西司登記造冊,重新編排後,發給管理該犯人的百戶領去充軍。在當時北方的犯人多充軍於雲南、四川等地,而南方的則交付於當時的北平、大寧、遼東各個衛所,隨後又增設了發往極邊沿海、瘴癘等地充軍的條例。
充軍在明代甚至比流放還要嚴重,流放在明代還可以減刑,但充軍之法事關國家安全,所以一旦被判充軍,就是終身在衛所效力。除此之外還有永遠效力者,乍看下來終身與永遠是一樣的,但實質上永遠充軍指的就是犯人死後由其親屬接替,如此不斷循環直到永遠,與國同休。並且朝廷每年都會派遣御史前往邊境清軍,逢缺必補。甚至有的人家已經絕戶了,但在充軍名冊上的名字還沒有被註銷的,他的空缺就會由官府派人將他的宗族、里長或者是臨近村子的人抓來填補缺額,「雞犬為之不寧」。
後在明朝嘉靖年間,有御史周時亮、胡宗憲感於充軍之苦,分別請求嘉靖皇帝同意用銀兩贖減充軍的刑罰,但卻被朱厚熜一句「豈可預設此例,以待犯罪之人」,冷冷的擋了回去。等到萬曆二年的時候,給事中嚴中和進言,請求皇帝將永遠充軍免去,但萬曆皇帝「皆不准」,一直到最後,才下令已經絕戶的充軍人犯,可以不必再抓捕其鄉人來填充。本來作為流放補充刑法的充軍是次於死刑的懲罰,可結果卻成了禍及家人的惡事,而且充軍之人前往衛所的衣裝、資費全部由家人負責,甚至在明朝亡國之後,清朝統計戶籍的時候,這些永遠充軍的後代依然存在,「刑慘莫過於此者」。
到了清代之後流放與充軍也漸漸融合為一體,而且由於西北和遼東的統一,清代流放與發配的地點也變得更多了,但也正是因為地點多,所以管理制度也很混亂。乾隆八年,刑部編輯了「三流道里表」用以按照里數和地點安排流放去向,到乾隆三十八年,兵部又為充軍編輯了「五軍道里表」,「凡發配者,視表所列」,所去地域也變成了尚陽堡、寧古塔、齊齊哈爾、黑龍江、烏魯木齊、巴里坤等地。而為了區別明朝,清代也將充軍流放的罪責只限於罪犯自身,不再禍及家人、鄰里。
1900年後,清朝國家體制與時局都發生了巨變,所以當時的清政府也在追求新政,而刑法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項。光緒二十八年山西巡撫趙爾巽上書皇帝,請求在各省分別設立罪犯習藝所,這樣一來就可以將犯人圈進看管起來,還可以產生勞動價值。經過刑部審核之後,這項建議得到了實施,並規定此後流放與充軍者,不必前往軍前效力,可在發配地習藝所做工,流放兩千里者工作六年,兩千五百里者工作八年,三千里者十年。緊接着又規定凡是流放與充軍期滿者,釋放之後聽其自謀生計,並且可以在當地轉入民籍,自此之後流放、充軍的人數銳減。
到了光緒二十九年,刑部奏准將充軍從刑律中刪去,並且將流放改為了安置習藝所學藝。此後又經過張之洞、劉坤一等人所奏「恤刑獄」的摺子和西方法律的傳入,逐漸將五刑中的笞杖改為罰銀,徒流也變成了習藝所安置,就連死刑中的斬立決和斬監侯也改為了絞刑,就在舉國的刑法體系開始巨變的時候,宣統三年到了,一切功績化為烏有,流放與充軍這對古代刑法中的將親族家人一網打盡的怪物也從此徹底消失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