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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競爭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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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企業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係。

同業競爭的認定

1、同業競爭主體的判斷,應從實際控制角度來劃分。

第一類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東、通過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對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實際控制權力的股東、可以控制公司董事會的股東、與其他股東聯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東;

第二類包括上述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擬上市公司的並行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2、同業競爭內容的判斷,不僅局限於從經營範圍上做出判斷,而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從業務的性質、業務的客戶對象、產品或勞務的可替代性、市場差別等方面進行判斷,同時應充分考慮對擬上市企業及其股東的客觀影響。

同業競爭的影響

在企業實際經營中,同業競爭的存在必然使得相關聯的企業無法完全按照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來平等競爭,控股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可以決定企業的重大經營,如果其表決是傾向於非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來說是不公平的。

各國立法例均規定了原則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業競爭,以防止控股股東利用控股地位,在同業競爭中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對於中國證監會而言,要求是(原則上)禁止同業競爭。這樣,如果一個擬上市公司與其發起人存在有同業競爭的事實,那麼在證監會便很難獲得通過。所以發起人與擬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對同業競爭的處理。

同業競爭的解決方式

1、收購競爭方的資產或股權;

2、將公司競爭方的資產或股權讓與無關聯的第三方;

3、直接吸收合併競爭方;

4、直接註銷競爭方。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