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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英語: Nation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簡稱國家監察委員會、國家監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監察機關,為副國級單位[1]

國家監察委員會依據憲法及相關的法律負責監督、調查、處置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問題。國家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018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後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與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機關合署辦公。

沿革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召開後,開展了大規模的反腐敗運動,在全國範圍內先後查處包括現任和前任黨和國家領導人在內的大批違紀違法的黨政領導幹部。隨着反腐敗工作的深入,中央紀委的權力也不斷強化,不過中央紀委和地方各級紀委作為黨紀維護機關,職權不夠全面,也缺乏法律制度支持,同時為了解決現有行政監察覆蓋範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等問題,中共中央決定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公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隨後,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始設立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組成人員由地方紀委的人員兼任。2017年1月6日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確定「籌備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為2017年重點工作之一。會議公報稱,「在黨中央領導下,由中紀委抓總,落實改革方案,推動制定國家監察法,籌建國家監察委員會」。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報告中稱,2018年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上,將審議通過國家監察法,正式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並選舉產生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在憲法中增加了監察機關的規定,在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監察部併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國家預防腐敗局併入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再保留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亦併入國家監委。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稱,「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為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有機統一,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將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的職責,最高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不再保留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

2018年3月23日,國家監察委員會正式揭牌成立,同時舉行新任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憲法宣誓儀式[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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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曉渡當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什麼部門?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