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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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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中國專有名詞。

世界上最古老的四大文字系統,一是5500年前兩河流域蘇米爾人創造的楔形文字[1],二是5000多年前尼羅河流域古埃及人創造的聖書字[2],三是3300年前中國殷商時期的甲骨文,四是1500年前起源於中美洲的瑪雅文字。其它文字都早已消亡,只有中國文字的發展未曾斷裂,從商代一直傳承至今,漢字是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文字,這是我們中華民族寶貴的文化遺產。

名詞解釋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承包經營權是指有農民或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灘涂、草原等依據合同的規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以後而產生的一種民事權利。物權法又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定位為用益物權,這不僅因為它符合用以物權的本質和特徵,更重要的是落實了加大對承包人權利保護的立法宗旨。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包括發包主體和承包主體。根據法律規定,發包主體(即發包方)根據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情況而確定,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代表村農民集體發包;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代表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發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土地承包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承包方),根據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兩種情況確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是農戶、單位或個人,不限於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民法典》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第三百三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百三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三十八條 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百三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條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三條 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適用本編的有關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

首次登記

1.適用

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水域、灘涂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的,可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首次登記。

2.申請主體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首次登記,應由發包方申請。

3.申請材料

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首次登記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4)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地籍調查成果。

4.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等土地權屬來源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申請人、承包方與土地權屬來源材料記載的主體是否一致;

(3)地籍調查成果資料是否齊全、規範,地籍調查表記載的權利人、權利類型及其性質等是否準確,宗地圖、界址坐標、面積是否符合要求;

(4)《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等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等規定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後,向承包方核發封皮標註「土地承包經營權」字樣的不動產權證書。

變更登記

1.適用

已經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下列情形之一發生變更的,當事人可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

(1)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證號碼、家庭成員情況發生變化的;

(2)承包土地的地塊名稱、坐落、界址、面積等發生變化的;

(3)承包期限屆滿,承包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的;

(4)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併承包土地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申請主體

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應由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申請。

3.申請材料

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

(2)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證號碼、家庭成員情況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發生變化的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證號碼發生變化的,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3)承包土地的地塊名稱、坐落、界址、面積等發生變化的,提交變更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界址範圍、面積變化的,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地籍調查成果;

(4)承包期限屆滿後延包的,提交延包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5)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併承包土地的,提交變更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變更後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地籍調查成果。

4.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申請變更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已經登記;(2)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申請變更事項是否與變更材料記載的變更事實一致;

(4)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衝突;

(5)《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等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等規定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後,向承包方核發封皮標註「土地承包經營權」字樣的不動產權證書。對於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變化直接順延的,由發包方統一組織承包方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構依據延包合同在登記簿上做相應變更,在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標註記載,加蓋不動產登記專用章。家庭成員情況發生變化的,登記機構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承包方家庭成員情況」的「備註」欄中說明。

轉移登記

1.適用

已經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可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登記:

(1)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轉讓;

(2)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3)因家庭關係、婚姻關係等變化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轉移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申請主體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登記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符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等規定情形的,可單方申請。

3.申請材料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登記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

(2)互換的,提交互換協議,以及變更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3)轉讓的,提交轉讓協議,以及受讓方同發包方新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4)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

(5)因家庭關係、婚姻關係等變化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轉移的,提交能夠證實家庭關係、婚姻關係等發生變化的材料以及變更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分割或者合併的,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地籍調查成果。

4.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申請轉移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已經登記;

(2)申請轉移登記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申請轉移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與登記原因文件的記載是否一致;

(4)申請登記事項與登記簿的記載是否衝突;

(5)《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等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等規定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後,向承包方核發封皮標註「土地承包經營權」字樣的不動產權證書。

註銷登記

1.適用

已經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註銷登記:

(1)承包經營的土地滅失的;

(2)承包經營的土地被依法徵收或者轉為建設用地的;

(3)發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4)承包方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5)農村承包經營戶(承包方)消亡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利消滅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申請主體

土地承包經營權註銷登記應由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申請。承包經營的土地滅失、農村承包經營戶(承包方)消亡的,可由發包方申請。承包經營的土地被依法徵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利消滅的,可依囑託或由發包方申請。

3.申請材料

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註銷登記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

(2)承包經營的土地滅失的,提交證實滅失的材料;

(3)承包經營的土地被依法徵收的,提交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徵收決定書;承包經營的土地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的,提交證實土地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的材料;

(4)發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提交相關材料;

(5)承包方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交承包方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書面材料。設有地役權、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上設有抵押權或者已經辦理查封登記的,需提交地役權人、土地經營權人、抵押權人或者查封機關同意註銷的書面材料;

(6)農村承包經營戶(承包方)消亡的,提交農村承包經營戶(承包方)消亡的材料;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

4.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申請註銷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已經登記;

(2)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註銷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承包方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註銷登記的,該土地是否存在查封或者設有地役權、土地經營權等權利,存在土地經營權的是否設有抵押權;存在查封或者設有地役權、土地經營權、抵押權等權利的,應經查封機關、地役權人、土地經營權人、抵押權人同意;

(4)申請登記事項與登記簿的記載是否衝突;

(5)《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等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等規定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以及不動產權屬證書收回、作廢等內容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