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體隨選視訊(MOD)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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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Multimedia on Demand,多媒體隨選視訊)是指利用嶄新的網路串流技術將豐富的高畫質數位影音內容送進家中電視。[1]由中華電信所推出的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服務,透過雙向寬頻網路(如中華電信ADSL非固定制及光世代網路),將電視頻道、隨選電影與連續劇等多樣內容,透過MOD機上盒呈現在家中原本的電視機上,MOD也提供了頻道分組付費的功能,客戶可以依據自己的收視習慣訂閱不同的付費頻道。
利用MOD平台中的隨選視訊(Video on Demand,VOD)功能,可在任何時間內選擇想看的節目,精彩片段還可以倒轉再看一次。此外,MOD充分利用雙向網路的特性,發展出多樣性的互動應用服務,如線上轉帳繳費、點歌歡唱、理財資訊、即時投票等,MOD讓電視與生活有更密切的結合,使電視不再只是單純的電視。[2]
MOD,最大的優勢在於其電話線路目前已經普及全台灣。加上ADSL的用戶,寬頻普及率已經相當高。每個家庭每個月都收到來自電信業者的帳單,因此透過這個管道收取節目的費用,也十分方便。不過有趣的是,台灣的有線電視也相當的普及,大概很少有家庭不安裝有線電視的。換言之,MOD 服務所強調的寬頻內容,與既有的有線電視服務,是站在互相取代的位置。雖然兩者所採取的技術相當不同,有線電視走的是類比訊號,透過同軸電纜線傳送訊號到用戶家中,MOD 服務走的是ADSL電話線路(RJ-11),傳送的其實是IP Based數位訊號。但是,消費者是不管這些的。消費者只知道,他付了多少錢,如何付,有沒有得到他想看的節目。現有的有線電視業者所採取的收費模式,是採取「單一價格,通通給你看」的模式。消費者每個月繳交600 元台幣,可以享受高達50個以上的節目頻道。隨著價格競爭越來越激烈,消費者每一塊錢所能買到的頻道數量應該是越來越多的。雖然MOD 必須要求消費者加裝機上盒,理論上消費者負擔的費用會比較貴。但MOD 服務身為市場的後到者,定價不可能比有線電視的價格高太多。
因為同樣是透過電視機觀看節目,消費者絕對會比較兩者價格。此點也正指出MOD 最困難的地方在於定價。消費者已經習慣於每個月600 元的價格收看幾十個頻道,MOD 拿什麼去說服消費者繳交更多錢?目前MOD 收費的方式是收取月費(約 200到 400元視MOD業者而有所差異),提供某些基本的節目(不需要另外付費)可選擇觀看。而某些較受歡迎的內容(例如熱門電影),每部影片要收看時,再另外收取65到80元左右費用。消費者買到了什麼?消費者買到的,其實是「選擇的自由」。一般的有線電視節目都是不停的播放,如果你錯過了某些節目,就只能等待重播,或者根本沒機會看了。有線電視感覺上花小錢得到一堆頻道,但大家都心知肚明,很多頻道是你永遠不會看的。MOD 的節目讓你可以挑有空的時候看,挑你想看的看,你覺得值得付錢的,才付錢。換言之,MOD 的價格對於消費者來說,等於「有線電視月費」+「機上盒每月租金」+「選擇的自由」+「每部影片的價格」。問題是所謂「選擇的自由」到底值多少錢?在台灣,目前大部分家庭已經有了有線電視,可能必須考慮先退掉有線電視,然後申請MOD 服務。有多少人會為了得到「選擇的自由」而退掉有線電視?絕大部分的人不需要太聰明的電視,大部分的人在看電視時,也都是處在很懶惰的狀態。大部分的人打開電視,只要會選擇頻道即可,找不到想看的節目,隨便看看或者關機就是了。
VOD(Video On Demand)隨選視訊系統是一種符合「即時播放」而不需要下載影像檔案,並可依照個人喜好,不受播放權限、時間約束,讓觀眾自行選擇想看的內容,再由機房將該內容資訊傳送至客戶端,與傳統有線電視方式不同。服務範圍有:
(1)隨選影片服務(Movies On Demand;MOD) (2)隨選卡拉OK服務(Karaoke On Demand;KOD) (3)隨選資訊服務(Information On Demand;IOD) (4)遠距教學服務(Distance Leaming) (5)視訊會議服務(Videoconference) (6)互動性電玩遊樂(Interactive Games)
根據拓墣產業研究所指出,至2010年之前,全球數位電視用戶的年複合成長率、每年都在50%以上,2010年將挑戰4,800萬戶,2010年更可望突破7,000萬戶,整合影像、數據及語音3合1整合服務(Triple Play)功能網路電視數位機上盒(IP STB)後勢成長爆發力相當可觀。
一般數位電視價值鏈,包含電視廣播業者體系,負責數位電視節目製作、廣告安排與提供頻譜做為廣播或單播之用;電信業者體系,負責加值內容提供與提供寬頻Broadband服務如WiMax或行動通訊服務如3G等回傳系統提供進一步的互動服務;而終端業者體系,則提供用戶收視數位電視之終端產品,如液晶電視、筆記型電腦與手機等可收視用產品。上述價值鏈活動可同時簡化為四類業者,包含(1)內容提供者(Content Provider),負責節目內容製作與安排、(2)頻道整合業者(Content Aggregator/Packager),負責節目內容採購與節目預算編制等、(3)數位電視營運業者(DTV Operator/Broadcaster),負責節目內容傳送至用戶終端與安排互動回傳內容並提供訊號傳輸解決方案、(4)終端接收業者(Terminal Set Maker),提供接收終端產品如液晶電視、數位機上盒等硬體設備。
發展高品質的數位內容,是數位電視市場能高度發展的重要關鍵。在台灣,數位內容提供者包含(1)以提供數位地面廣播服務的五家無線電視台,(2)數位有線電視業者如東森媒體、中嘉網路與凱擘等有線電視經營業者(Multiple System Operator;MSO)利用數位機上盒(Set-Top-Box;STB)提供數位內容服務,(3)利用數位寬頻服務提供數位內容服務業者如中華電信與聯合數位電信在IPDC網路架構上推出MOD服務,(4)數位行動電視服務業者如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哥大等業者,搭配DVB-H標準提供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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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 多媒體隨選視訊(MOD)07.15.2021 MoneyDJ理財網
- ↑ MOD05.29.2008 long1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