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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會計學會成立於1979年6月27日,是經市社團管理局核准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由會計領域各類專業組織及個人自願結成的、研究會計科學的學術性非營利社會組織。是受中國會計[1]學會指導、掛靠在天津市財政局的市級學術性群眾團體。截至目前,擁有單位會員120個、個人會員2872人。

主要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推動會計理論研究,組織經驗和學術交流活動;

(二)研究會計理論和實踐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途徑,向有關部門提出做好會計工作、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向有關部門傳遞會計人員的心聲;

(三)編輯出版會刊《天津財會》、學術專着和學術資料;

(四)發揮學會的智力優勢,舉行專業培訓,培養會計人才,開展會計諮詢服務,推薦會計人才,促進我市會計隊伍素質和會計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對積極從事會計學術、實踐活動並有一定貢獻的會計人員予以表彰,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獎勵,努力把學會辦成會計之家;

(六)發揮學會聯繫政府與會員的橋樑紐帶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單位委託,組織開展有關工作;

(七)普及財會知識,宣傳財會法律、法規

(八)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業務活動。

天津市會計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天津市會計學會, 英文名稱:Tianji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會計領域各類專業組織及個人自願結成的研究會計科學的學術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並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理論聯繫實際的方針,團結、組織天津市會計理論、教育和實務工作者,獨立自主地開展會計學術研究和科普活動,促進會計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為天津市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財政局、社團登記機關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天津市河西區

第二章 加強黨的建設

第六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七條 本會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範、監督管理和規範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第八條 本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九條 本會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本會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推動會計理論研究,組織經驗和學術交流活動;

(二)研究會計理論和實踐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途徑,向有關部門提出做好會計工作、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向有關部門傳遞會計人員的心聲;

(三)編輯出版會刊《天津財會》、學術專着和學術資料;

(四)發揮學會的智力優勢,舉行專業培訓,培養會計人才,開展會計諮詢服務,推薦會計人才,促進我市會計隊伍素質和會計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對積極從事會計學術、實踐活動並有一定貢獻的會計人員予以表彰,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獎勵,努力把學會辦成會計之家;

(六)發揮學會聯繫政府與會員的橋樑紐帶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單位委託,組織開展有關工作;

(七)普及財會知識,宣傳財會法律、法規;

(八)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業務活動。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下列各類組織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1.經社團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會計學會(市屬會計學會、區縣屬會計學會);

2.高等院校設立的會計系(或學院)等;

3.科研單位設立的會計研究機構;

4.大中型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機構;

5.會計師事務所等經濟類社會中介組織;

6.其他機構。

(二)下列個人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從事財會教學、科研工作且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員;

2.在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中介機構從事會計或會計管理工作且具有一定財務實踐經驗的人員。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包括各項學術研究活動和集體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包括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有償或無償的會計培訓、會計諮詢等);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包括學術活動情況、學術論文、調查報告、專着等研究成果)。

第十七條 符合本會規定條件的個人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授予本會高級會員或資深會員稱號。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常務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