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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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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津黨發【2009】15號),設立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為負責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以及房地產行政管理、住房保障和改革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2018年11月,天津市機構改革中不再保留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機構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1]資源、房地產、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擬訂相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定額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開發、整治、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房地產業及住宅發展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四、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測繪和地籍、房籍的測量管理工作;負責地籍和房屋權屬登記資料的管理;負責涉外房地產和代管房地產的管理。

五、負責全市各類建設項目的土地管理;負責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的總量控制、用途管制;負責各類建設用地的供應;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六、擬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租賃、抵押、土地資產處置及政府收購、儲備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土地定級估價和價格管理,公布基準地價;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土地評估價格確認和土地評估機構資質管理,制訂土地使用租費標準。

七、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勘查單位的資質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備案和評估單位的資質管理。

八、負責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及其探礦權、採礦權的管理;負責礦泉水註冊登記工作和組織礦泉水評審鑑定工作;負責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的認定、保護管理。

九、按職責分工管理地熱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地熱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按職責分工負責地熱資源的開發項目和保護方案的審查。

十、負責房地產市場管理;負責房地產評估、拍賣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商品房銷售、房地產交易、經營、抵押、擔保、典當和房屋租賃、置換、交換、經紀、信息管理。

十一、負責各類房屋的使用、修繕、改造、拆除和安全鑑定的行政管理。

十二、負責住房貨幣分配製度改革。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負責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組織房屋普查工作。

十四、負責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負責物業管理[2]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業主委員會的活動;負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歸集和使用的管理。

十五、負責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的保護利用、騰遷整理、綜合整修、裝飾裝修和改變用途的管理。

十六、負責全市直管公有房產資產管理;督促、協調落實私房政策。

十七、組織指導並監督國土資源、房地產、住房保障和改革的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和各類違規行為;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八、負責國土資源、房地產、住房保障和改革的統計分析,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負責本系統科技、教育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