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32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政革方案(廳字〔2018〕102號),制定本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是自治區政府直屬機構[1],為副廳級。
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機構改革
2018年10月,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將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藥品及醫用耗材招標採購的政策制定和監督實施職責,自治區物價局的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自治區民政廳的醫療救助職責等整合,組建自治區醫療保障局,作為自治區政府直屬機構,機構規格為副廳級。
2018年11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正式掛牌[2]。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醫療保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起草醫療保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自治區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發展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擬訂我區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全區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全區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組織擬訂自治區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全區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通調整機制。組織實施全區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組織擬訂全區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待遇政策。
(四)組織擬訂自治區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
(五)貫徹執行國家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組織擬訂自治區三級甲等公立醫院基本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擬訂全區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平台建設。
(七)擬訂全區定點醫藥機構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技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全區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組織擬訂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全區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九)完成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視頻
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寧夏政府各部門調整後,規範簡稱來了!,搜狐,2018-11-15
- ↑ 寧夏五個新組建單位掛牌,寧夏新聞網, 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