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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證明 |
工作證明 指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的一種證明文件,一般用於職稱評定、資格考試、工作收入證明等。其需要工作單位出具,並加蓋單位鮮章方有效。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工作證明 [1]
證明 收入
需要 單位公章
用途 職稱評定、資格考試、收入證明
文件類型 證明文件
社會現狀 2019年1月1日重慶市取消工作證明
證明用途
1、申請簽證使用
2、申請信用卡/貸款使用
3、就業考試、資格考試
4、職稱評定
5、申請生育險報銷
書寫格式
有我單位職工______同志,從事_____________(專業)相關工作 年,其主要工作經歷如下:起 止 年 月
在______崗位從事______工作,獲______專業技術資格。
年 月—年 月
年 月—年 月
年 月—年 月
年 月—年 月
年 月—年 月
經查,該同志在工作期間,能遵紀守法,無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我單位對本證明真實性負責。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蓋章)
注意事項
1、開工作證明要注意必須的格式。
2、開工作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收入證明複印是無效的。
3、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公章。而且必須是圓章。
補充事項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同時該通知也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因此根據該規定,若要證明和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話,最好是能提供工資簽收單、考勤卡、工作證、招聘登記表之類的證據,如果可能的話還可以要求同事出庭作證。
各地政策
2019年1月1日,重慶市政府發布並實施《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市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決定取消工作證明。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