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案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395 U.S. 444 (1969),是美國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法院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1] 裁定,政府不得懲罰發表煽動性言論的人,除非該人發表的言論「煽動他人立即實施違法行為」,而且該煽動性言論的確可能會造成他人立即犯罪。美國最高法院否決了俄亥俄州的《組織犯罪防治法》,《組織犯罪防治法》禁止任何人發表有關犯罪、破壞、暴力或其他恐怖手段的言論。
背景
1964年夏天,三K黨俄亥俄州領導人克拉倫斯·布蘭登伯格(Clarence Brandenburg)在漢密爾頓縣舉行了一場集會。布蘭登伯格在集會上辱罵黑人和猶太人及其支持者,並聲稱美國的總統、國會、最高法院鎮壓白人,宣布有40萬人將於7月4日向國會進軍。結果布蘭登伯格被控違反了俄亥俄州的《組織犯罪防治法》。俄亥俄州法院判布蘭登伯格1000美元罰款和10年監禁。布蘭登伯格不服判決,以《組織犯罪防治法》違憲為由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
補充
1969年6月9日,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俄亥俄州法院的判決,認定《組織犯罪防治法》違憲。法院認為,政府不得懲罰發表煽動性言論的人,除非該人發表的言論「煽動他人立即實施違法行為」,而且該煽動性言論的確可能會造成他人立即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