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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學瓊林·卷四·訟獄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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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學瓊林·卷四·訟獄出自《幼學瓊林》,此書是中國古代兒童的啟蒙讀物,初為明代西昌人程登吉(字允升)編著,本名《幼學須知》,又稱《成語考》、《故事尋源》,清人鄒聖脈作了增補,改名為《幼學瓊林》,也叫《幼學故事瓊林》。[1]

原文及譯文

【原文】

人惟不平則鳴,世以無訟為貴。上果哀矜,喜見桁楊雨潤;下無冤枉,欣看肺石風清。

【譯文】

世人遇有不平的事,總會發出不滿的呼聲。而聖人卻崇尚沒有爭訟刑獄的世道。在上如果有用刑謹慎,能矜憐罪犯的君主,雖然有夾頭頸和腳骨的刑具,也含着雨露的恩澤。在下沒有蒙受冤屈的民眾,吏治清廉,肺石上便無人站立訴說冤情。

【原文】

誰謂囹圄為福堂?須知畫地可立獄。構訟則雀角相爭,訴冤則覆盆得雪。

【譯文】

有智能的人,即使身處囹圄,也把它當作福堂看待。須知上古之世,在地上畫一圓圈,便可成為牢獄。與他人有法律上的糾紛,叫做鼠牙雀角之爭,陳訴冤情,可謂沈在覆盆竟能昭雪。

【原文】

獄門畫狴犴之形,以其能守;聽訟在棘木之下,貴乎不冤。鄉亭有岸,朝廷有獄,下之人誰敢作奸犯科;死不可生,刑不可贖,上之人自當原情定罪。

【譯文】

監獄的門上畫有狴犴的形狀,因為它勇猛而且善於守衛,法官在棘木下聽取訴訟進行審判,所貴的是沒有冤情。地方上拘押犯人的牢叫做岸,朝廷上囚禁犯人的處所叫做獄,在下的人誰還敢為非作歹干犯法紀。人已死去不可再生,刑已用過不可取贖,所以執法的官員,應依照實際情況定罪判刑不可濫用職權。

【原文】

夏之獄名鈞台,商之獄名羑里。桎梏所以械繫,縲曳所以拘攣。兩爭不釋,鷸蚌相持;累及無辜,池魚被害。

【譯文】

夏朝的牢獄叫做鈞台,商朝的牢獄叫做羑里。腳鐐手銬叫做桎梏,這是拘系犯人的刑具;縲紲是拘囚犯人的繩索。兩人爭執不放叫做鷸蚌相持;累及無罪的人,叫做池魚受害。

【原文】

下車泣罪,夏王深痛其民;入瓮承招,唐史自作之孽。紛爭謂之健訟,訐告謂之株連。排解謂之釋紛,栽冤謂之嫁禍。

【譯文】

夏禹看到罪犯下車詢問,並為自己德薄不能化民而痛哭。入到瓮里,外用炭火熏炙,自然會承招過失,唐吏禍及本身自家作孽。喜好打官司稱為健訟;一人被告牽連多人謂之株連。替人家調解爭訟叫做釋紛;把禍患轉到他人身上使他蒙冤稱為嫁禍。

【原文】

徒配有城旦之名,流戍即充軍之謂。三尺乃朝廷之法,三木亦罪犯之刑。

【譯文】

強迫犯人在一定期限內去服勞役叫做城旦;發配邊疆戍邊是充軍的舊說。三盡竹簡上所寫的是朝廷的法律;械、梏、桎三木,是三種用在罪犯頸、手、足上的刑具。

【原文】

古之五刑:墨,劓,剕,宮,大辟;清之律例:笞,杖,徒,流,死罪。削木為吏,上古之淳風安在;縱囚歸省,唐宗之盛德可嘉。

【譯文】

古代的五刑,是墨、劓、剕、宮、大辟;清朝的律例是笞、杖、死罪、徒、流。上古時代削木頭為官吏形像,便能使犯人服罪,上古時代的淳樸風俗,今天那裡還會存在,唐太宗憐憫死刑犯,放他們回家見親人,到了約定的時間,罪犯們都自動歸來就刑,唐太宗盛德的流傳,實在可嘉

【原文】

花落庭閒,草生獄靜,何公治民之簡;吏立冰上,人行鏡中,盧君折獄之清。雖曰治亂之藥石,刑罰為重;要知興平之粱肉,德教為先。

【譯文】

何益做益昌令時政簡刑輕,民眾稱讚他:「花落訟庭閒,草生囹圄靜。」盧奐任南郡太守時,清廉無私斷獄公正,百姓歌頌他:「抱案吏從冰上立,訴冤人在鏡中行。」由此可見治理亂世的藥方,應當是重用刑罰,太平與盛之世,則以德教作為首先選取的治國方法。 [2]

內容簡介

《幼學瓊林》是駢體文寫成的,全書全部用對偶句寫成,容易誦讀,便於記憶。全書內容廣博、包羅萬象,被稱為中國古代的百科全書。人稱「讀了《增廣》會說話,讀了《幼學》會讀書」。

書中對許多的成語出處作了許多介紹,讀者可掌握不少成語典故,此外還可以了解中國古代的著名人物、天文地理、典章制度、風俗禮儀、生老病死、婚喪嫁娶、鳥獸花木、朝廷文武、飲食器用、宮室珍寶、文事科第、釋道鬼神等諸多方面的內容。書中還有許多警句、格言,至今仍然傳誦不絕。但是書中也有一些封建觀點,對於現代人來說難以認同。偉人毛澤東就能熟背《幼學瓊林》,可見此書影響於世的程度。《幼學瓊林》是用什麼文字寫成的? [3]

作者簡介

程登吉,字允升,明末西昌人(今江西新建)。《幼學瓊林》為程登吉編撰的一種兒童蒙學讀本,後人有增補,歷代均有翻印。[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