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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公路是專供高速度交通工具使用、雙向之間具有分隔帶或安全島的分隔式道路。與高速公路同樣都是提供汽車使用,但服務等級較高速公路為低,例如在交通流量較小的路段設有平面路口等一般道路的設計。受限於城市規模或道路線型,行經市中心之全封閉式道路,不稱呼為高速公路。部分國家不用「高速公路」(Freeway),而採用「快速道路」(Expressway)做為其境內汽車專用道路的名稱。

概述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對於快速公路的定義,為「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訖點外,並與主要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其英文翻譯為「Expressway」(簡稱:EXPWY),與國道(高速公路)使用的「Freeway」不同。

快速公路的等級比高速公路略低,一般歸為省道等級與縣市級道路兩種。編為省道者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管理,而縣市級道路之快速公路,如無特別情形(如銜接高速公路),則由所在之縣市政府管理。

此外,快速公路的服務水平也較高速公路為低,如部份快速公路是沒有路肩的設計的,但仍以車輛的區域性移動為主。對於道路進出採用完全或部分進出管制,與大多數地區道路交會為立體交叉,少部分為平面交叉。行駛車輛(路權)方面,除了專供汽車行駛之外,從2007年11月1日起,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也可行駛於快速公路,等級等同一般小型車。

常規釋義

快速公路、又簡稱快速路,泛指介於高速公路與非高速公路之間的高等級公路,可供汽車快速連續地行駛。從公路的功能型五個等級標準來看,快速公路包括高標準二級公路[1]、一級公路和低標準高速公路;從城市道路等級標準來看,快速公路包括高標準的城市主幹道和城市快速路。

速度要求

快速公路概念的產生源於傳統的速度三檔法分類形式,即將交通工具或運輸系統按照速度大致分為高速、中速和低速三個檔次,其中的中速和低速又常稱為快速和普速。高速公路引入國內後,公路運輸中的汽車速度範圍極大擴寬,高速公路的設計速度遠高於普通公路。由於在實際中還存在一種設計速度介於高速公路和普速公路之間的公路,所以將這部分公路統一歸納為快速公路。

我國所有的功能型公路等級共劃分了20km/h、30km/h、40km/h、50km/h、60km/h、80km/h、100km/h和120km/h八個速度標準,同時作為公路限速的前提依據;在有關法律和實際管理中,轎車在中高速路段允許超過限速的10%-20%,或超速20km/h(這裡所說的允許是指公路路面條件許可、且達到這個速度後一般不開罰單)。

因此,我國公路真正意義上的最高行車速度是140km/h,也就是所有公路的速度總範圍是20km/h-140km/h。

我國高速公路設計速度是80km/h-120km/h,因此從速度角度而言,高速的真實範圍是100km/h-140km/h。從20km/h-140km/h,中間相差120km/h,恰好能將其平均分成三個梯度層次,即為20km/h-60km/h、60km/h-100km/h和100km/h-140km/h,從而得出快速的範圍就是60km/h-100km/h。

從《公路工程技術標準[2]中還可以了解到一級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速度標準都是60km/h-100km/h,所以快速公路的速度標準為60km/h-100km/h。相應地,高速公路和低速公路的速度標準分別為100km/h-140km/h、20km/h-60km/h。當然,這裡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是指速度等級型的,而不是指技術等級型的。

等級要求

快速公路採用的公路等級標準是高標準二級公路、中高標準一級公路和中低標準高速公路。等級過低的公路、如三級公路,設計速度或實際車速完全達不到快速公路的最低速度標準,無法快速行車;等級過高的公路、如設計速度120km/h的高速公路,設計速度或實際車速完全超過了快速公路的最高速度標準,屬於高速行車。在郊區,一級公路或高標準二級公路一般沒有或只有少量、低密度的平面交叉口,整體上可以快速連續地行車;在市區,如果路段平面交叉口較多,就算是一級公路路面也無法快速行車,所以一級公路在市區需採用城市快速路或城市主幹道結合城市快速路(即平面交叉口密度較少的主幹道)的城市道路等級標準才能成為快速公路。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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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