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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

來自網絡的圖片

民國時騎自行車有多難?要上牌照還要交養路費自行車」在我國的歷史已有百餘年。電影《末代皇帝》里就有溥儀在紫禁城騎自行車的場景:1922年溥儀16歲時,其堂弟溥佳將一輛自行車當成禮物送給了他。為此溥佳還被宮廷師傅陳寶琛訓斥了一頓,說他「不應該將這種危險之物進呈給皇上,摔壞了皇上,如何了得!」[1]

其實,溥儀騎的自行車並非開時髦之先河,早在同治七年(1868年)11月,上海就有了幾輛由歐洲運來的自行車。北京的第一輛自行車則是19世紀70年代由外國人進獻給光緒皇帝,只是慈禧太后不喜歡,稱之「一朝之主當穩定,豈能以『轉輪』為樂,成何體統?」

慈禧太后的「不喜歡」,並沒有影響自行車的流行。王瑞芳在《近代中國的新式交通》中寫到,甲午戰後,在通商口岸城市和北京等外國人集中居住地區,自行車已非稀有之物。

而湖南在1896年也從國外輸入了第一輛自行車,不過此時的自行車僅為少數富家子弟享有。

進入民國以後,長沙的自行車數量才開始直線上升。在《自行車與近代中國》一書中,有一份《1923-1946年中國進口自行車輸入口岸數量數據統計表》,數據顯示,1923年,長沙進口自行車3輛,1925年為15輛,1927年為28輛,1930年為75輛,1935年則達到了213輛。

長沙環城馬路,腳踏車行有30多家

自行車的別名很多。抗戰時期《大公報》一期《自行車專頁》有這麼一段話:自行車,又名「自由車」,《辭源》上叫「自轉車」,習俗叫做「腳踏車」,還有人顛倒過來叫「踏腳車」。當時的長沙人則習慣把自行車稱為「線車」。

1934年出版的鄒欠白《長沙市指南》中提到,當時長沙城區的市內交通有汽車、人力車、腳踏車、摩達車等方式。有自用和營業兩種。

長沙城的營業車行多設於環城馬路。長沙環城馬路興建於1924年7月,為長沙市第一條柏油馬路。這條馬路曾是長沙城的一張名片,「已修成之街道,勘為整潔,堅固美觀,外省來賓觀市政者,莫不津津樂道,謂長沙市街為全國所不多見」。

新建的柏油馬路為自行車的流行提供了天然的支持,1934年,長沙環城馬路上的營業車行已達30多家,比如天心路的雲軒車行、華麗車行,中山西路的快快車行、新新車行等,東站路上的腳踏車行數量最多,一條路上就有美麗、春發、賽飛、彩雲等四家車行。

首次「線車公開賽」,在協操坪開賽

當時長沙城裡騎腳踏車的都是哪些人?除了租車兜風的年輕人之外,鄒欠白的《長沙市指南》提到,腳踏車也是郵電、信差以及軍警機關的專門座駕。

給特殊行業配備腳踏車的城市不止長沙一家,上海、蘇州、廣州等地也有相類似的規定。1930年7月廣州市公安局發布公報稱:本市汽車時有傷斃人命之事,而被司機乘機兔脫者亦時有所聞。此雖截車之法尚有未周,而警察跑步追車亦極困難之事。故除已積極籌劃截捕汽車善法外,昨並通飭各區,對於交通警察,授以駕駛單車技能,將來擬置備腳踏單車多輛,發給各交通警察,以備追捕汽車之用。

1931年初夏,廣州市公安局果真給交警配了自行車,不過那時配車是每三人一輛。

而隨着腳踏車的普及,各種以腳踏車為主題的體育活動也漸漸出現。1934年3月在長沙協操坪體育場舉行了長沙「線車公開賽「,這場公開賽大大開闊了長沙人的視野,大概也是這個原因,導致第二年長沙的自行車進口量大增。隨後的湖南省第十五、十六屆全省運動會,都將「自由車」列為表演項目。

上牌照、駕照,還要交養路費

長沙對自行車的態度,其實是經過了一個從封閉禁止到開放再到規範的過程。民國初期的長沙,在環城柏油馬路還沒有修建之前,城內大多都是麻石路,街道狹窄不平,不是騎車人跌倒,就是騎車人撞了過往行人,政府曾一度禁止在街上騎自行車。

不僅長沙有這樣的禁令,其他城市也有過這類規定。據《中外日報》記載:「蘇州城內有多人喜乘腳踏車,因道路甚窄,輒致傷礙,經紳士稟請三首縣出示禁止。除西人、教士、教民外,一概不准乘坐。」

然而政府的禁令,並不能抵抗自行車流行的趨勢。1931年12月15日的湖南《大公報》刊載了一條消息:《足踏車行請恢複線車行駛》,長沙市腳踏車同業公會,呈請省公安局恢複線車行駛舊式街道。雖然這個呈請當時並未得到批准,但足以表達人們對自行車的自由嚮往。

當自行車成為不可抵擋的潮流之後,各地開始陸續出台有關自行車的交通法規,比如《南京陸上交通管理規則》、《取締腳踏車暫行罰則》等。這些規定大同小異,比如:自己用的自行車不得出租或私自營業,違者處3元以上5元以下罰金。如果自行車所有權轉移,應該向市政府工務局申理過戶手續,違者處1元以上2元以下罰金。自行車車主搬離原址,應在5日內向市政府工務局報告,違者處1元以上2元以下罰金。

那個時候的自行車和汽車一樣,是有牌照的。已經領了牌照卻沒有掛上自行車的,不能上路行駛,違者罰金。

不僅有牌照,還有「駕照」。《南京陸上交通管理規則》規定,所有車輛行駛時都必須攜帶行車「駕照」以備查驗,沒帶的人會被處罰,其中自行車將被處1元罰金。

此外,民國時期的自行車還要交養路費。據《湖南通鑑》,1944年6月,湖南省根據行政院公布的《通行公路人力、畜力車輛管理規則》規定,對膠輪獨輪手推車、腳踏車、人力車、板車、畜力車開徵養路費,由車主向公路監理或養路機關繳納養路費並領取登記。[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