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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中共江門市委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江發[2009]16號)、市編委《關於印發江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江機編[2009]7號)精神,設立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1]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將市衛生局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職責,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人才市場和人力資源市場整合、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的職責。

(五)加強促進就業、創業的職責;加強人力資源調查、人力資源規劃、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的培養、引進的職責;加強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監管的職責;加強機關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和企業收入分配宏觀調控的職責;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人力資源調查,擬訂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健全就業援助制度[2],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就業、失業預測預防、調節和控制等工作;負責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管理工作;制定各類人才政策;貫徹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負責農民工綜合管理服務工作。

(四)負責職業能力建設工作,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監督管理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鑑定機構。

(五)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時、工休制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六)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工作,負責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負責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機關雇員管理辦法;指導人力資源開發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博士後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負責國(境)外人才、留學人才及智力項目引進和管理工作;管理來我市工作的外國專家和港、澳、台專家;負責境外人員在我市就業的管理,歸口管理境外企業駐我市機構僱請勞務人員的工作;管理各類出國(境)培訓項目和公派出國研修工作。

(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的編制下達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建立和研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十)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負責組織推行全市企業年金制度並進行檢查、監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

(十一)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險體系。擬訂統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擬訂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統籌層次;負責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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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