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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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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冀政〔2009〕46號)設立的,為該省政府組成部門[1]

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職責。

(四)取消制定企業懲處職工基本規則的職責。

(五)將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省商務廳。

(六)將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評估認定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七)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八)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九)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十)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十一)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積極促進社會就業。

(十二)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機構職能

(一)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宣傳和輿情研究。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擬訂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政策。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按規定負責中專以上畢業生的就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2]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才工作總體目標,參與人才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全省人事考試工作。制定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綜合管理全省職稱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擬訂引進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冀(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受省政府委託管理河北行政學院

(十三)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相關視頻

河北省政府召開全省工業經濟運行調度會議
河北省觀光說明會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