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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LOGO原圖鏈接來自 一起扣扣網 的圖片

海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東市市縣(區)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青辦發〔2015〕6號)和中共海東市委《關于海東市機構設置的通知》(東發〔2015〕7號),設立海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1]

目錄

職能轉變

(一)承接的職責。

1.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職責。

2.勞務派遣經營許可。

3.省政府下放的其他相關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工傷保險費率審定職責下放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2.將集體合同審查登記職責下放至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3.將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職工正常退休審批職責下放至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4.將特殊工時審批職責下放至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5.根據中央、省、市關於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有關精神,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調整的職責。

1.將原衛生局承擔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職責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二、三產業城鄉勞動力就業培訓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的牽頭單位由原農牧局調整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中央、省、市關於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有關精神,需要調整的其他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健全完善城鄉居民醫保政策和市級統籌管理職責,進一步提高保障水平,促進醫保城鄉一體化。

2.加強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職責,健全促進就業創業體制機制,優化就業創業環境。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2],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入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實施就業援助制度、職業資格制度和職業培訓制度。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牽頭制定二、三產業城鄉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指導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以及城鄉醫療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工資正常增長與支付保障、福利和離退休工作。

(七)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的實施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維穩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相關方面的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外國專家管理和人才引進工作。負責本地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出國(境)組團培訓工作。

(十三)監督管理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公開考錄、招聘工作,承擔省上委託的各類考務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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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