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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權

消費權,是指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最基本的權利。對消費者來說,知情權是消費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費者決定購買某種商品、接受某項 服務的前提。可以說,消費者產生某種消費欲望,以及真正實施消費行為,是建立在對該商 品和服務有一定了解的基礎之上的。

因為任何一個消費者都不會花錢去進行一種自己一無所 知的消費,如到商店購買蛋糕,一般都得看看產地價格生產者生產日期有效期限等 ,這便是對商品的了解過程。[1]

此外,由於商品品種繁多,每一種商品都有其獨特的使用價值 ,以及與該使用價值相應的特點,即便是同種類型的商品,還區分不同的產地、牌號和生產 者,由此帶來價格、質量等情況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而且在服務領域中,也不斷開發出 新 的項目,因此,消費者不得不對商品和服務作一定的了解,否則,無法作出消費選擇。

還有 不同的性別年齡地區消費者,在消費層次上有很大的不同,消費需求也不一樣,如果 在不知悉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下進行消費活動,則往往與消費者的本來願望相去甚遠,達不到真正追求的消費目的。上述因素表明,保證消費者了解商品和服務的有關情況並確保其 真實,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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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文名 消費權 [2]

外文名 Consumer rights

對象 消費者

作用 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知情權

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簡稱為知情權。也就是說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對 商品和服務的有關真實情況進行全面和充分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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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商業道德上講,誠實信用是交易雙方應遵守的基本準則。它要求交易者意思表示真 實,對與交易有關的情況不得隱瞞,不得作虛假的表示,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只有這樣才 能達到真正的平等交易。但在實踐中,少數經營者採取不正當手段,妨礙消費者對商品和服 務的真實情況進行了解,主要表現為:①在交易過程中,對消費者的詢問置之不理或不作明 確 答覆。

經常可以看到的是,當消費者向營業員詢問某商品的情況時,營業員或者白眼相待, 不予理睬,或者一問三不知,使消費者得不到任何真實信息。②對商品和服務的有關情況根 本不作表示和說明或者作虛假的表示和說明。

近幾年最為突出的是鞋類商品,"三無"(無 廠名、無廠址、無合格證)鞋充斥市場,導致消費者上當受騙,還有少數經營者為了引誘消 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對質量、價格、性能、用途、生產日期、有效期限等作欺騙性的 表示和說明,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③在利用廣告宣傳商品和服務時,製作發布虛假或引人誤 解的廣告,使消費者在難辨真偽的情況下作出錯誤的選擇,如有的廣告使用超乎尋常的溢美 之詞,誇大商品的使用性能,消費者根據廣告所買的商品與廣告的宣傳完全是兩回事。

上述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由於商品和服務的種類不同,消費者對此所要了解的側重點也不同,而且由於消費者自身 的消費知識結構不同,各自要了解的問題也不一樣,這就帶來知情權的差異性。

但是,概括 地講,對於商品,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 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等有關情況; 對於服務,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自主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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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的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意願自主的選擇其購買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是在不同的動機驅動下進行的,他或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生理需要,或為滿足自己的發展需求,或為滿足他人的需要。因此,必須讓消費者根據需要對其打算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作出選擇。同時,每一個消費者都具有自己的品味、愛好和特殊的要求,如果他不能自主的選擇,那麼,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就不能充分的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於消費品供應十分匱乏,因而,消費者的選擇權實際上名存實亡,大量消費品憑票供應,消費者更無選擇的餘地。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和我國經濟的發展,消費品市場空前繁榮,各種商品種類完全,琳琅滿目,消費者不能自主選擇的環境得到了根本的改善。

但是,侵犯消費者選擇權的現象也經常出現,例如,有些地方政府與經營單位聯合濫發購物票證、強迫消費者購買某一商店的商品;有些地方由於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以本地生產的實物充抵工資發給職工,這實際上就是將消費者不需要的商品強行賣給他們;

曾有一段時間商品搭售現象在一些地方非常普遍,經營者在出售優質名牌、暢銷品時強行搭配劣質滯銷產品;由於預售、郵購商品時消費者不能直接通過商品進行自主的選擇,近年來,利用預售、郵購、有獎銷售等形式,向消費者推銷假冒偽劣商品的現象開始愈演愈烈。

此外,因消費者的挑選後表示不購買該商品而受營業員辱罵、毆打的現象更時常發生,一些旅館、飯店在車站、碼頭設置服務點,不等旅客問清情況就連拖帶推地拉到旅館,強迫其支付高房價,接受劣質服務。這些行為都是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嚴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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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是消費者獲得稱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務的基本保證,也是民法中平等自願原則在消費交易中的具體表現。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的品種和服務方式,自主地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

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不得進行欺騙性的有獎銷售或以有獎銷售為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或進行巨獎銷售;

政府及其部門不得濫用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或本地產品流向外地。這些規定都是對消費者選擇權的有力保護。除此以外,我國還應該加強對郵購銷售、分期付款銷售、預售、上門推銷以及服務業中強行推銷商品等行為的管理,並完善這些方面的法律,只有這樣,消費者的選擇才能獲得充分的保障。

監督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 行監督的權利,簡稱為監督權。也就是說,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計量、侵權 行為等問題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有向有關經營者或機構提出批評、建議或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利。

消費者的監督權對於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着重要的作用。通過消費者的監督,可以 促使經營者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以及經營水平,促使從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 作人員改進工作作風,全心全意為消費者服務。根據本條規定,監督權可具體表現為:消費 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必須明確,消費者監督權的行使,既可以與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行為有關係,也可以毫無關係。消費者購買、使用某種商品或接受某種服務時當然可以提出批評、建議或進行檢 舉、控告。沒有進行某種消費的也可以提出批評、建議或進行檢舉、控告。另外,消費者行使監督權應當是善意的。監督權和無理取鬧、惡意誹謗有嚴格區別 ,消費者不能以行使權利為由做出違法的事情。 經營者的概念及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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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權

消費者的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這是消費者最重要的權利。消費者安全權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人身安全權。它又包括:(1)消費者的生合安全權。即消費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權利,如因儀器有毒而致使消費者殘廢,即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權。

(2)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善不受損害的權利,如食物不衛生而致使消費者中毒或因電器爆炸致使消費者殘廢等均屬侵犯消費者健康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的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財產損失有時表現為財產在外觀上發生損毀,有時則表現為價值的減少。

保護公民的人身及財產不受侵犯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民法通則》規定則更為詳細,第七十五條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損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殘廢的,並應當支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創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以上《憲法》和《民法通則》中關於公民個人人身、財產權利保護的規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消費者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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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費者而言,其購買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者是為了個人或者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進行,在其為商品的所有、服務的提供付出代價後,對方當事人有義務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務,而不能使消費者在付出代價後,對方當事人有義務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務,而不能使消費者在付出代價後反得到傷害。故在消費者方面,他們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消費者在整個消費過程中都享有安全權。這就要求:(1)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必須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對消費者人身及財產造成損害的不安全、不衛生的產品。(2)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必須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經營者提供的消費場所應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費者能在安全的環境中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也就是說,消費者的安全都要得到保證。

在實際生活中,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現象非常普遍,通常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例如,為了牟取非法利潤,招徠顧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敵敵畏冒充"茅台",用福爾馬林泡毛肚、鳳爪,在菜油中摻柴油,出售變質、發霉的各種食物等,皆屬此類,這些商品不僅不能滿足人們的正常需要,反而會損害人們的健康,甚至會致人死亡。

(2)製造銷售假藥、劣藥。藥物本來是用來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賺錢,則置人們的生命健康於不顧,以非藥物冒充藥物,病人服用後,根本不能對病情產生緩解及解除作用,延誤疾病的治療,有些假藥中還摻雜有害成份,不僅耽誤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劇,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雞飼料、澱粉或廉價藥品加上偽裝,冒充抗生素及名貴藥品出售。

1992年12月貴州印江縣的學生服用了河南某製藥廠生產的驅蟲藥,造成3169人中毒,2人死亡。(3)出售過期變質的食品、藥品。對於銷售者來說,出售過期、變質的食品以及過期、失效的藥品等侵犯消費者安全的現象也較為普遍,有些商店將已經過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騙消費者。(4)日常用品及機電產品缺乏安全保障。

這些年來,我國曾發生了多起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爆炸傷人的事件,電風扇、電熱毯、電熱杯、洗衣機等漏電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時有發生。這些都是嚴重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表現。(5)化妝品有毒有害。

隨着時代的發展,人們對美的追求也漸為時尚,化妝品致人損害的案件也越來越多,有些生髮水不僅沒有生出頭髮,反而使原有的頭髮脫得精光,一些潤膚膏不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毀損,還有些化妝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有害物質。(6)營業場所不安全。

如有些旅館房屋年久失修、樓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飯店、旅館電源外露極易觸電,有些旅館管理不善,旅客財物經常失竊等等,這些也屬侵犯消費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現象。(7)服務方式不安全。如理髮師使用工具不當或者不消毒致顧客受傷或者傳染疾病,浴室熱水過熱燙傷顧客等等。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