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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體是一個專有名詞。

中國文字是歷史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也是至今通行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種文字像漢字這樣經久不衰。 從甲骨文發展到今天的漢字,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文字的發展經過了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隸書[2]、草書、楷書、行書等書體演變。

目錄

名詞解釋

犯罪客體就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危害的社會關係。

犯罪客體的分類

按照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的範圍,犯罪客體可以劃分為以下三類或者三個層次:

犯罪的一般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制度下社會關係的整體。犯罪的一般客體是刑法所保護客體的最高層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體的共性。

犯罪的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行為所共同危害的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依據同類客體,可以對犯罪作科學的分類,建立嚴格的、科學的刑法分則體系。

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某一犯罪行為所直接危害的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某種具體的社會關係。犯罪的直接客體揭示了具體犯罪所危害社會關係的性質以及該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程度。

根據犯罪行為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社會關係的單復,犯罪的直接客體又可以劃分為單一客體與複雜客體:

單一客體,又稱簡單客體,是指一種犯罪行為只直接侵犯到一種具體社會關係。

複雜客體,是指犯罪行為所直接侵犯的客體包括兩種以上的具體社會關係。在複雜客體中,各個客體有主有次,不能等量齊觀。

犯罪客體分類的意義

1、通過分類可以進一步提示各類犯罪客體的屬性,正確認識犯罪客體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決刑事司法中諸如罪量刑中的各種難題;

2、通過分類,可以提示犯罪的共性和個性特徵,從更深的層次上認識犯罪,總結其規律性,制定正確的刑事政策。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系和區別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危害的社會關係;而犯罪對象是指犯罪行為所直接作用的具體人或者具體物。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是兩個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聯繫在於:作為犯罪對象的具體物是具體社會關係的物質表現;作為犯罪對象的具體人是具體社會關係的主體或參加者;犯罪分子的行為作用於犯罪對象,就是通過犯罪對象即具體物或者具體人來侵害一定的社會關係的。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對象則未必。

(2)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對象則僅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會使犯罪客體受到危害,而犯罪對象則不一定受到損害。

(4)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犯罪對象則不是。

論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中的作用

對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中作用的爭論

當前,我國學術界公認和司法實踐所採用的分析犯罪現象的犯罪構成理論是「四要件理論」,即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然而,這一沿用了幾十年的傳統犯罪構成理論,在近幾年裡卻遭到了眾多學者的質疑和批評,其作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震撼。

(一)肯定說

肯定說認為,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就在於犯罪行為侵犯了犯罪客體。主張保護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中地位的學者認為,傳統犯罪構成理論作為分析犯罪的工具為司法實踐普遍採用,深入人心。而且在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過程中,犯罪客體作為決定犯罪性質的要件,具有重要的作用。

如著名刑法學家趙秉志教授在其《犯罪構成理論不宜動搖》一文中指出:主張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必備要件的通說是較為科學的,沒有犯罪客體要件必然會影響到許多犯罪之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的區分。

(二)否定說

否定說認為,犯罪客體不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主要理由有:第一,犯罪客體實際上是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侵犯的社會關係或法益,反映的是犯罪本質,屬於犯罪概念的內容,應在犯罪概念中研究。第二,犯罪客體是被反映、被說明的對象,而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與主觀要件,都是從不同角度說明犯罪客體。因而,不能將作為說明對象的犯罪客體與構成要件並列。第三,國外刑法理論中也沒有人認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是構成要件。第四,將犯罪客體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並不會給犯罪定性帶來困難。

著名刑法學家陳興良教授,撰文提出了重構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的相關思想,並在其主編的《刑法學》教科書中引入了以德國、日本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要件的犯罪構成理論,完全拋棄了我國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

應認清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中的作用

犯罪客體在我國刑法中的運用歷史久遠,已經經受了大量司法實踐的考驗,具有堅實的社會基礎,如果輕易進行否定,將會直接影響到我國的司法實踐,對刑法的適用造成不利影響。因此,筆者認為,應該認清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中的作用。

(一)構成刑法分則的基礎

我國刑法分則體系的構建是以犯罪客體為基礎的。按照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同類客體,分則將犯罪分為三大類(侵犯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的犯罪)、十小類,在每一小類內部,也是按照犯罪行為對客體危害的程度予以排序,如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中,又先後分為:侵犯公民生命權、身體健康權、婦女性自主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以及其他民主權利的犯罪,等等。上述犯罪按社會危害程度的輕重排序,在量刑上也由重到輕,充分體現了刑法打擊和懲罰犯罪的不同力度。

由此可以看出,犯罪客體是衡量各類犯罪社會危害程度的重要標準,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取向。

(二)分析犯罪行為性質的決定因素

犯罪客體體現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從立法上來講,就是立法者要決定什麼利益要受到刑法何種程度的保護;從司法上來講,就是要用犯罪客體來判斷一個行為是否符合犯罪的標準,只要受到犯罪行為現實或可能侵害的利益是刑法所保護的利益,那就符合客體的要求。

(三)正確評估罪刑的標準之一

按照犯罪客體的分類,犯罪客體有直接客體和間接客體,直接客體又可分為簡單客體和複雜客體。對正確評價定罪和量刑來說,簡單客體和複雜客體的區分有着重大的意義。

如在搶劫犯罪中,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這就是因為搶劫罪的客體既包括人身權又包括財產權,因此,致人重傷、死亡這一情節並沒有超出搶劫罪的客體範圍,所以按搶劫罪定罪處罰就足以全面評價該搶劫行為和傷亡後果。又如,對攜帶兇器搶奪的按搶劫罪定罪處罰,其原因就在攜帶兇器搶奪具有極大的人身危險性,很有可能隨時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因此,為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嚴懲對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損害甚至是危險的行為,刑法將其直接設定為更嚴厲的搶劫罪定罪處罰。

可見,正是由於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中的特殊作用,才使得刑法對犯罪行為進行評價時能夠最大限度地合乎法理。

(四)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重要依據

加強對客體要件在定罪中作用的研究,能夠消除爭議,明確定罪。例如,行為人通過放火、爆炸的方式去殺人,如果只通過行為主體要件、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來定罪量刑而不考慮犯罪客體,則此行為既符合故意殺人罪的要件,又滿足放火罪或爆炸罪的特徵,這樣單純從犯罪的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來分析,是很難弄清楚的。如果我們分析其犯罪客體,分析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還是特定人的生命權利,就很容易找到正確的答案。如果其侵犯的是單個、特定人的生命權利則對其應按故意殺人罪處罰,如果侵犯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則對其應以放火罪或爆炸罪定罪處罰。

因此可以得出:在其他三個要件滿足的基礎上,通過對客體要件的分析,行為就可以確定為故意殺人罪或是相應的危害公共安全類型的犯罪。

由此可見,加強對客體要件在定罪中作用的研究能夠更加準確、及時地消除諸如上述類型的「偽爭議」,從而強化犯罪構成在定罪量刑上的作用,充分體現了罪刑法定的原則和價值精神。

綜上所述,面對理論界關於「犯罪客體存廢」的紛爭,「廢除論」的許多觀點和論述也有着他們自身的邏輯起點和理論架構,有着很重要的學術價值,而本文所要探討的是結合實際,哪個更適當的問題。「四要件理論」經過長期適用,在當前適合我國國情且能夠較好地指導司法實踐,因此,本文對犯罪客體的作用持肯定的觀點。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