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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圖片來自ipcc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簡稱監警會,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Council,縮寫:IPCC)是香港的一個法定機構,全部成員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其前稱為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監警會的職責是監察和覆檢香港警務處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所調查的個案,但監警會並沒有獲授予法定的調查權力[1],只能向警方提供意見,希望警隊接納。

歷史

創建及發展

監警會前身為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組成的警方投訴事宜常務小組。於1986年,當時的總督把常務小組改組為一個非法定但獨立的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在1994年12月改稱為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簡稱警監會)。 1996年7月向當時的立法局提交條例草案,草案全體委員會通過了多項當局無法接受的修正,當時的保安司於1997年6月撤回該條例草案。

2007年7月,再次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把原有的警監會轉為法定機構。經過9個月的審議,於2008年7月通過《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於2009年6月1日起生效,原有的警監會亦於同日轉為法定機構,並改稱為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簡稱監警會)。

於2010年,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主席翟紹唐表示大部份投訴涉及疏忽職守等輕微指控,部份投訴人更是惡人先告狀,濫用機制。於2010年4月,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和警隊成立警隊預防投訴警察委員會,研究"優化"制度,以防止市民濫用投訴機制。市民透過監警會投訴警察不當行為的空間進一步收窄。至2014年雨傘革命及2019年反修例衝突,監警會已被市民廣泛認為無能力調查及監管警方的不法行為,當中由以元朗襲擊事件太子警暴事件等最為嚴重。

職權範圍

職能

根據《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2],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共有4大職能,包括:

  • 監察警方處理市民投訴的方法,並於適當時駁回投訴。
  • 間中覆檢導致市民投訴警務人員的各類行為的統計數字;覆檢警方的工作程序,找出引起投訴或可能引起投訴的不當之處並協助掩飾。
  • 適當時,向香港警務處,或在有需要時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

權力

條例賦予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的權力

  1. 要求警方提供與須匯報投訴有關的資料或材料,以及澄清事實、差異或裁斷
  2. 要求警方調查或重新調查須匯報投訴
  3. 為考慮警方就須匯報投訴作出的調查報告而進行會見
  4. 要求警方就對警隊成員已採取或會採取而與須匯報投訴有關的行動提供解釋
  5. 要求警方向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呈交報告,匯報就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作出的建議而已採取或會採取的任何行動
  6. 要求警方凡就關乎處理或調查須匯報投訴方面而建議的新訓令或新手冊,或對有關訓令或手冊作出重大修訂,徵詢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的意見
  7.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成員和觀察員在任何時間且未經預約的情況下,出席警方就某須匯報投訴進行的會面,或觀察警方就某須匯報投訴的調查而進行的證據收集[3]

架構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屬法定機構,主要由公眾人士組織,其行政工作交由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秘書處處理,以協助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的日常運作。

歷任主席

參考文獻

  1. 監警會稱暫看不到須賦予調查權 認為影響力較權力重要. 香港電台. 2019-06-05 [2019-08-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16). 
  2.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PDF). [2010-01-2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09-07-10). 
  3. 法定的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在二○○九年四月一日成立-政府新聞網. [2010-0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