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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飛機,已經或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飛機等交通工具,非刑法條文所規定的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車、馬車等,不在此列。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行駛、飛行或航運中的交通工具和停靠在車站、碼頭、機場待用的交通工具。但停放在工廠港塢內正在修理或保管之中的交通工具,不在此範圍。破壞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只能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已經或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傾覆和毀壞的行為。傾覆就是使火車、汽車、電車翻車,火車出軌,船隻翻沉,飛機墜毀等等。毀壞就是使交通工具完全毀壞或者受到嚴重破壞,如採用放火、爆炸、拆毀重要部件等方法,使交通工具喪失正常運轉功能,無法安全行使。但如果所破壞的是交通工具的非重要設備,扣門窗、桌椅等,則不構成本罪。傾覆、毀壞危險是指這種行為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現實可能性和危險,但尚未造成傾覆、毀壞的嚴重後果。(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犯罪動機不同,不影響定罪。但如果是以反革命為目的而破壞交通工具的,按反革命破壞罪論處。(4)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目錄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不但給鐵路[1]公路、水上、空中安全運輸造成嚴重威脅,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也危及廣大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法此對汽車應作廣義解釋,包括用於交通運輸的拖拉機在內。但破壞耕種用的拖拉機,不危及交通運輸安全,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作為本罪破壞對象的交通工具不僅是特定的,還須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運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因為只有破壞這樣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破壞正在製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會給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其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行為,並且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破壞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毀重要機件,故意違章操作製造事故,在修理中製造隱患並交付使用等。實施破壞行為足以使火車等特定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才構成本罪。所謂傾覆是指車輛傾倒、顛覆、船隻翻沉、航空器[2]墜落等。所謂毀壞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報廢,或受到嚴重破壞,以致不能行駛或不能安全行駛。傾覆、毀壞危險則指破壞行為雖未實際造成交通工具傾覆、破壞,但具有使之傾覆、毀壞的實際可能性和危險性。通常只有破壞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機件,如交通工具的操作駕駛系統,制動、剎車系統,以及破壞船體造成行船危險等,才可能產生這種實際可能性和危險性。有些破壞行為,使交通工具門窗破碎,車身表現凹陷,油漆剝落,從表面看,遍體鱗傷,但其機體性能完好,不影響安全運行,因而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有些破壞行為,從表現看,機體完好無損,但其關鍵機件遭受破壞、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因此,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的破壞程度,不應以給交通工具本身造成損失的價值大小為標準,而應以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為根據。有的破壞行為可能只拆卸一個螺絲釘。一個螺絲釘本身的價值不大,但由於被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就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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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