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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行政區劃 |
本名 英格蘭行政區劃 英文名: Bath and North East Somerset 別 名 BANES或B&NES 所屬地區 |
簡介
為成立本地政府,英格蘭被劃分至四個層次的行政區劃(實際上只有「郡級」和「區級」兩個層次有政府機構運作,其他扺有一般民間法人機構代為運作的虛級化層次);甚至某層次經多種立法途經被另一選擇名稱替代。 英格蘭的最高區劃是九個區域(Regions)、其中包含可以被視為郡級的大倫敦地區。每一個含數個郡級實體的區域,由法例於1994年成立;並由1999年起成為歐洲議會英格蘭選區界線。
類型
郡區
英格蘭依國會在1997年通過的《1997年郡長法案》(Lieutenancies Act)委任名譽郡長(Lord-Lieutenants - 英格蘭郡的君主個人代表)代表某地域;順理成章為英格蘭名譽郡。 因每片名譽郡的面積過大,其地名只適用於當地居民身份及英國國會選區界線,但並不作為各地方政府的行政區劃看待。
現行制度將英格蘭分為以下四類郡級行政區劃:
6個都市郡(Metropolitan county) - 1974年成立,即大曼徹斯特郡、默西賽德郡、南約克郡、泰恩-威爾郡、西約克郡、西米德蘭茲郡。其下管轄都市自治市(metropolitan district)。1986年,都市郡政府被撤消,權利下放給都市區,都市區因而成為事實上的單一管理區(見下)。
非都市郡(non-metropolitan counties) - 1974年成立;其下管轄非都市郡區(non-metropolitan district)。
單一管理區(Unitary authority) - 1995年起成立。單一管理區合併郡和區兩級政府的功能,管理區內不再分區,如懷特島郡。 伯克郡為特例:郡在名義上存在,但郡政府已被撤消,下轄各區成為事實上的單一管理區。
大倫敦(Greater London) - 1965成立;分為倫敦市及32個倫敦自治市。由1999年實施的國家權力下放將大倫敦交予由定期民選產生的倫敦市長及市議員組成 的大倫敦政府管理。
自治市
英格蘭的二級行政區有以下四類自治市鎮:
都市自治市(Metropolitan district/borough) - 從屬都市郡。由於都市郡政府都已撤消,都市區接管郡級權力,事實上為單一管理區。
非都市郡區(Non-metropolitan district) - 從非都市郡分劃,和當地郡議局分享權力。
倫敦自治市(London Borough) - 32個倫敦自治市議會享有單一管理區的地位,但大倫敦政府仍管理各自治鎮內的公共運輸、治安、消防、經濟發展等范籌。
單一管理區(Unitary authorities)- 也可以算是二級行政區劃(區層次),它是合併、且跨越「郡」和「區」兩級政府的功能和權限。
民政區
民政教區(Parish level)是英格蘭地方最低層級行政區。 除了大倫敦受法律上准許外,英格蘭開始盛行民政區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