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
謝爾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是1890年,美國國會制定的第一部也是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反托拉斯法,還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授權聯邦政府控制、干預經濟的法案。該法 因由參議員約翰·謝爾曼提出而得名,正式名稱是《保護貿易及商業免受非法限制及壟斷法》。該法規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訂立契約、實行合併或陰謀限制貿易的行為,均屬違法,旨在壟斷州際商業和貿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壟斷或試圖壟斷、聯合或共謀犯罪。違反該法的個人或組織,將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但是,該法對什麼是壟斷行為、什麼是限制貿易活動沒做出明確解釋,為司法解釋留下了廣泛的空間,而且這種司法解釋要受到經濟背景的深刻影響。
目錄
簡介
第一條 任何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聯合、共謀,用來限制州際間或與外國之間的貿易或商業,是非法的。任何人簽訂上述契約或從事上述聯合或共謀,是嚴重犯罪。如果參與人是公司,將處以100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參與人是個人,將處以不超過100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參與人是個人,將處以10萬美元以下罰款,或三年以下監禁。或由法院酌情並用兩種處罰。第二條 任何人壟斷或企圖壟斷,或與他人聯合、共謀壟斷州際間或與外國間的商業和貿易,是嚴重犯罪。如果參與人是公司,將處以不超過100萬美元以下罰款;如果參與人是個人,將處以不超過1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三年以下監禁。也可由法院酌情並用兩種處罰。第三條 任何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聯合、共謀、用來限制美國准州內、哥倫比亞區內,准州之間、准州與各州之間、准州與哥倫比亞區之間,哥倫比亞區同各州間,准州、州、哥倫比亞區與外國間的貿易或商業是非法的。任何人簽訂上述契約或從事上述聯合或共謀,是嚴重犯罪。如果參與人是公司,將處以不超過100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參與人是個人,將處以1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三年以下監禁,或由法院酌情兩種處罰並用。
評價
《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奠定了反托拉斯法的堅實基礎,但該法的措辭極為含混和籠統,諸如「貿易」、「聯合」、「限制」等關鍵術語詞義不明,為司法解釋留下了廣泛空間,而且這種司法解釋要受到經濟背景的深刻影響。所以,該法頒布後執行不力。此外,該法還常常被法院用以反對工會組織,鎮壓工人運動,僅1890年到1897年,聯邦最高法院就據此作出了12項不利於工會的判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