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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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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辦〔2014〕85號)和《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委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印發彭水自治縣組建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實施方案的通知》(彭水委發〔2014〕58號)精神,設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縣政府工作部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黨委履行縣委規定的職責。

職能轉變

取消的職責

1.取消託兒所、幼兒園衛生許可職責。

2.根據市和縣政府職能轉變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劃出的職責

1.將原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給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原衛生局承擔的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職責劃給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

承接的職責

1.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審批職責。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審批職責。

3.醫師和護士執業註冊的審批職責。

4.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的審批職責。

5.根據市政府職能轉變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職責。

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加強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能力建設,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和計劃生育及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衛生和計劃生育各項標準和技術規範;編制全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區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推進全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縣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

(二)負責制定全縣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全縣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收集上報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信息,根據授權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依法開展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的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工作;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貫徹執行國家和市級食品安全標準,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負責食源性疾病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工作措施,負責全縣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縣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監督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准入、資格標準;貫徹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實施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監督落實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遴選全縣基本藥物採購目錄,制定藥品、耗材、醫療器械的採購、配送、結算、使用的監管和實施辦法。落實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重慶市補充藥物目錄市內生產藥品的鼓勵扶持政策。

(八)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組織實施全縣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監督實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落實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1],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二)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提出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的建議;組織指導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加強全縣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管,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組織實施全縣衛生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和信息化[2]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根據上級要求,組織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交流合作,協助實施有關的國際援助項目。

(十五)擬訂全縣中醫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全縣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組織實施。

(十六)負責縣級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管理工作;負責在我縣召開的國際性、國家、市和縣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承擔縣委、縣政府委託或指定的有關保健醫療方面的工作任務及相關事項;聯繫和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社團、學會、協會工作。

(十七)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以及上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