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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司法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青海省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8〕125號)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青發2018〕32號),制定本規定。

青海省司法廳是省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中共青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委依法治省辦)設在省司法廳,接受委員會直接領導,承擔委員會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全面依法治省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委員會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設置省委依法治省辦秘書處,負責處理省委依法治省辦日常事務,省司法廳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依法治省辦相關工作,接受省委依法治省辦的統籌協調。

青海省司法廳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於全面依法治國、依法治省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省的集中統一領導[1]

歷史沿革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共青海省省委決定重新設立司法廳。1979年11月,青海省司法廳恢復建制。 2000年6月,在青海省省級機關機構改革中,省司法廳作為政府組成部門之一被保留下來。廳機關內設10個處室,即辦公室、勞動教養管理局(掛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法制宣傳處(掛依法治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法規教育處(掛省司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律師公證管理處、基層工作處(掛省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協調小組辦公室和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計財裝備處、政治部(掛人事警務處和國家司法考試處牌子)、紀委(監察處)和機關黨委。同時,省廳還管理省律師協會、省法學會、省法律援助中心3個直屬單位。省監獄管理局被列為司法廳直管單位。

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省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擔統籌規劃立法工作的責任。協調有關方面提出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跟蹤了解各部門對立法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研究提出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的意見、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徵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制定項目建議。

(三)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承擔國家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徵求意見的辦理工作。承辦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的審查工作。負責立法協調。

(四)承辦政府規章的解釋、立法後評估工作。負責協調各地區各部門實施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中的有關爭議和問題。承辦政府規章清理、編纂工作。負責省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組織開展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五)承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省政府各部門、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省政府行政複議和應訴案件辦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2]

(六)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七)指導監督全省監獄管理、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

(八)負責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執行和戒毒康復工作。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支持和協助。

(九)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香港、澳門的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的委託和管理工作。

(十)負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執行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規劃和指導法律職業資格人員入職前培訓工作。

(十一)負責本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

(十二)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協助市(州)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三)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視頻

青海省司法廳 相關視頻

青海省司法廳2018年度第一期宣傳片
青海省司法廳2018年度新警培訓側記視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