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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松有受賄貪污案
圖片來自aboluowang

黃松有受賄、貪污案,簡稱黃松有案,是發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起刑事案件。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1] 副院長、大法官黃松有,因涉嫌受賄犯罪、貪污犯罪被捕,被最高人民檢察院移交給廊坊市人民檢察院後上訴。此案被告人黃松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涉嫌貪腐犯罪的最高級別司法官員,他於2010年3月9日被判無期徒刑。

案件審判

經過中紀委的調查後,黃松有於2008年8月21日以涉嫌受賄、貪污兩項罪名被逮捕。最高人民檢察院接過這一案件,自黃松有被逮捕前一天開始針對他的犯罪行為進行調查。11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結束調查行動,將黃松有移交給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檢察院,並由其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級法院就此案提起公訴。

經檢察方調查,黃松有有如下幾條受賄行為:

  1. 2005-2006年: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幫助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促成其代理的一起執行案件雙方當事人執行和解。他向下屬的執行工作辦公室的案件承辦人作出書面批示,使該案件達成了執行和解。陳卓倫後於2008年為此給黃松有人民幣300萬元。
  2. 2006年5-7月: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幫助廣州佳德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肖淵韜,給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領導打了招呼,處理了該公司與廣州建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債務糾紛。為此,黃松有於2006年5月至2007年初,先後三次收受肖淵韜給予的港幣30萬元。
  3. 2006年9月: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插手四川冠宇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尋東兄林作萬涉嫌行賄被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的偵查事宜,使林作萬由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黃松有為此於2008年收受人民幣30萬元。
  4. 2006年年底: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審理的一起土地轉讓合同糾紛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給予關照,他對此案提出明確意見,合議庭據此改變了原處理意見。黃松有為此於2007年下半年收受人民幣10萬元。
  5. 2007年5-6月: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廣州正大方略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文的請託,為廣東省廉江市信用投資發展公司與廣州南亞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執行案提供了幫助。為此,黃松有收受陳文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黃松有同樣在1997-1998年期間涉嫌實行貪污行為。在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中美公司破產還債案中,由廣東粵法拍賣有限公司、廣東法建拍賣有限公司進行了資產拍賣。黃松有時任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夥同時任湛江市司法局副局長的陳文、粵西代辦處負責人項光文,以粵西代辦處參與中美公司資產拍賣操作的名義,將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取得的對該資產拍賣佣金中的人民幣308萬元,通過湛江市法官協會轉入粵西代辦處賬戶,由三人非法占有,其中黃松有分得人民幣120萬元。

基於上述調查結果,廊坊市人民檢察院起訴黃松有涉嫌受賄、貪污罪,廊坊市中級法院於2010年1月14日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黃松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基於已取得的證據,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而且,由於黃松有原為最高院副院長,因此其受賄罪的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了惡劣影響;貪污罪屬多人共同犯罪,情節嚴重,所以加重處罰,數罪併罰。法院初審判處黃松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這其中在案扣押的受賄款項人民幣300萬元上繳國庫,貪污款項人民幣278萬元發還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條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

一審宣判後,黃松有不服既有判決,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高院認同原審判決罪名及相關刑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據條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七條。

案件影響

黃松有原為最高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他被調查期間以及與後來同為最高院副院長、同為二級大法官的奚曉明落馬時都引起了媒體、民眾的關注。由於黃松有案涉事人的身份(即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這引起了部分法律界學者對中國司法獨立和司法體系內部的權力制約現狀的關注。

背景

2008年6月28日,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楊賢才被中紀委雙規,黃松有因涉嫌在中誠廣場事件中與楊賢才的牽連而與10月15日同被雙規。10月28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中,黃松有的全部行政職務被免除。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