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高雄氣爆事故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2014年高雄氣爆事故是2014年7月31日周四 23時55分以後至8月1日凌晨間,發生在中華民國高雄市前鎮區與苓雅區的多起石化氣爆炸事件。
7月31日約21時,民眾通報疑似有瓦斯泄漏。幾個小時後該區域發生連環爆炸,造成32人死亡、321人受傷[1],並造成至少包括三多一路、三多二路、凱旋三路、一心一路等多條重要道路嚴重損壞,周邊店家也因為爆炸破壞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調查
事後經調查認定為四吋丙烯管線遭不當包覆於排水箱涵內,致管壁由外向內腐蝕並日漸減薄,而無法負荷輸送管內之壓力而破損,致運送中原先作為化工原料之液態丙烯外泄,引起本件爆炸事故。災區道路經過多月的施工後於12月20日修復通車。至於人為失誤方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2月18日偵結氣爆事故,起訴分屬高雄市政府、華運公司與李長榮化工的12人,並將相關事證交由監察院繼續追究行政責任。於2015年2月9日高雄高分檢確認高雄市政府陳菊等5名官員獲不起訴確定;而監察院在3月4日通過糾正高雄市政府和中華民國經濟部,雖然32名罹難者中包含5名警消、2名義消,並造成22名警義消輕重傷,但因缺乏具體指認時任高雄市市長陳菊在指導上有怠忽職責,因此未彈劾陳菊。2015年7月17日高雄市政府、李長榮化工、華運倉儲順利達成三方協議,決議由榮化墊付32名罹難者的賠償金額為1200萬元,最遲分4年給付,待法律判決確定後,再由高雄市府、榮化、華運共同負擔或有責任方依照法律判決比例分擔。2018年6月22日民事賠償官司宣判,高雄市政府(1994年設置箱涵的責任)、榮化、及華運分別應負起40%、30%、30%的賠償責任[2]。2020年4月24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二審判決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人員三人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各處有期刑期2年6月至3年6月不等,其餘包括李長榮化工與華運公司被告九人,因未違反注意義務,不構成刑法上過失責任,均判無罪。
名稱
媒體、政府對此事故使用的其他名稱有「高雄石化氣爆事件」、「高雄燃氣爆炸事件」、「高雄前鎮苓雅氣爆事件」、「731氣爆事件」、「81氣爆事件」等。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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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2014年高雄氣爆案一審判決 12人獲刑 ,搜狐,2018-05-11
- ↑ 高雄氣爆判決 藍綠再度隔空交火 ,搜狐,201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