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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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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行为是指有机体(包括人类与其他动物)的动作、行动方式,以及对所处环境与其他生物体或物体的一种反应。词性为中性。…”
行为是指有机体(包括人类与其他动物)的动作、行动方式,以及对所处环境与其他生物体或物体的一种反应。词性为中性。在生物适应环境上,行为有很重要的意义,有助于避免受到负面的环境因素所影响。在人类或其他群居动物的社会里,有一些行为是不被接受的。


==生物学的行为==

对动物而言,行为可以是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可以是自愿也可以是非自愿的。而且是受到内分泌系统与神经系统的控制。一般认为行为的复杂度和生物体神经系统的复杂度有关。若生物体的神经系统越复杂,越有可能学习新反应,调整其行为。或者出现突发性改变行为。

植物和细菌可以因外界影响因子而活动,像是蓝绿藻的趋光作用。高等植物没有移动的能力,但仍有依外界的变化的行为。例如依日夜的变化而开花、叶向光性,甚至食虫植物还可以捕捉昆虫。

行为是生物个体或群体面对内在或外在刺激后的协调响应,可能是行动或是不行动[2]。

行为可分为两类:先天行为、学习行为。

==法学观点==

法律上的行为指基于人类自由意思的身体活动。[4]

按法理学观点,法律行为是社会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基本特点是社会性与法律性:法律性指法律行为具社会意义,法律性指法律行为必须由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刑事责任的归属以行为为前提。[4]有认为具刑法意义的行为系有人格表现的行为,即“心理/精神现象”的行为;亦有认为具刑法意义的行为系出于意思所主宰支配的人类行止,内在要素必须有意思支配的可能性,外在要素则须具备社会重要性的身体行止。单纯的反射动作、睡梦中的反应、绝对强制下的行为、因病抽搐之动作等皆非刑法上之行为。[6]

==参考文献==
4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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