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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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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商务部与香港财政司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将“内地”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开始大量地在官方文件和新闻公报中使用“内地”一词,以取代港英时期常用的“大陆”或“中国大陆”等称呼。在香港法例中,“内地”则被定义为除香港、澳门及台湾外的中国的任何部分。例如,香港法例第311AA章《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 [[ 燃料 ]] )规例》规定,“内地(Mainland)指中国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ref>[http://china.findlaw.cn/info/zhongcai/zcfb/362715.html 第341章:仲裁条例],找法网, 2011-7-12</ref>。香港法例第632章《 [[ 广深港高铁 ]] (一地两检)条例》则将“内地”定义为“香港、澳门及台湾以外的中国其他部分”。
2006年4月1日,隶属于政制事务局的“内地事务联络办公室”成立<ref>[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node81741/node81764/node126733/userobject1ai1947415.html 香港特区政府4月起设立内地事务联络办公室],东方网 , 2006-3-30</ref>。2007年7月1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实行政策局改组,将政制事务局调整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专责处理香港特区与中国内地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