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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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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社会团体.jpg|350px|缩略图|右|<big></big>[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90402/f5d41640d019401a81dd6f3a925c2e42.jpeg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305534072_120042052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
 
社会团体(英语:social group)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通常指彼此互动的两个或更多的人构成的团体,且作为该团体的成员互相有着相对确定的期望和义务,团体成员内部存在一种被普遍认同的身份。按照此定义,社会本身即是一个大的社会团体,由无数个小型社会团体所构成。多指以文化、学术或公益性为主的非政府组织。人民组织社会团体与社会团体进行活动之自由权利,在现代法治国家,已被视为基本人权。例如中华民国宪法第14条即规定:“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但在台湾法律上,凡是“以人为成员、基础之组织体”,都常被简称为社团,亦为人民团体之统称,而不着重于其组成目的是否有文化、学术或公益性质;社团若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法人资格者,称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之组织体)、“公法人”(依公法设立具行政或公共目的之法人)并为法人之一种而具有人格,得以享受权利或负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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