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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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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受教育权.jpg|300px|缩略图|右|<big></big>[http://img3.cache.netease.com/lady/qinzi/yidi01.jpg 原图链接][http://baby.163.com/special/ertongquanli/2012ertongquanli03.html 来自 易网亲子 的图片]]]
受教育权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26条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第14条中, 在1960年教科文组织的反教育歧视公约中、[[欧洲]]人权公约第1号议定书以及1981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得到重申。 受教育权在《欧洲人权公约 第1号议定书第2条 - 受教育之权利》以及很多国家的 [[ 宪法 ]] 中都有相关规定,例如:比利时宪法(原第17条,现第24条)以及 [[ 荷兰 ]] 宪法(第23条)
==受教育权的落实==
受教育权的落实可以依照4A框架进行评估,该框架指出受教育成为一种有意义的权利应当是可用的(available)、可参与的(accessible)、可接受的(acceptable)、可适应的(adaptable)。这个4A框架最初是由前 [[ 联合国 ]] 受教育权特别报告员卡特里娜·托马斯夫斯基(Katarina Tomasevski)发展并提出的,但并不必须是使用在每个国际人权说明中的标准,当然也不是国家法律规定受教育权的通用方针<ref>[http://www.moe.gov.cn/s78/A02/zfs__left/s5911/moe_619/201512/t20151228_22619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部,2015-12-28</ref> 。 4A框架建议作为首要责任的承担者的政府需要依据可用的(available)、可参与的(accessible)、可接受的(acceptable)、可适应的(adaptable)教育的标准,尊重、保护及落实受教育权利。这个框架同时明确了在教育过程相关利益者的责任:作为受教育权的主体的儿童、作为‘第一施教者’的父母以及职业教师,义务教育是他们应得权利及义务 。
4A框架建议作为首要责任的承担者的政府需要依据可用的(available)、可参与的(accessible)、可接受的(acceptable)、可适应的(adaptable)教育的标准,尊重、保护及落实受教育权利。这个框架同时明确了在教育过程相关利益者的责任:作为受教育权的主体的儿童、作为‘第一施教者’的父母以及职业教师,[[义务教育]]是他们应得权利及义务。
==实施==
初级教育(基础教育):对所有儿童应为免费的、义务的,对他们的国籍、种族、出生地或其他方面不应存在任何歧视。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国家必须提供两年内的免费初级教育。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