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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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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田制 ''' 是中国 [[ 古代 ]] 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 [[ 北魏 ]] ,北魏分裂出来的东魏西魏及继之后的 [[ 北齐 ]] 、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随着 [[ 地主 ]] 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武周末年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 [[ 唐德宗 ]] 建中元年(780年),均田制永远的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不过,这种制度在朝鲜中宗时却又在 [[ 赵光祖 ]] 的建议下在 [[ 朝鲜半岛 ]] 重新出现。
==背景==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 [[ 孝文帝 ]] 改革,依照汉人 [[ 李安世 ]] 之议,北魏孝文帝颁布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由于战争造成北魏境内的大片无人区,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北魏王朝而产生的。隋唐之府兵制其实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于农,农民受田为国家当兵成为府兵,府兵要自备粮资,便减少了国家的养兵费用。均田制更为隋唐税制之根本,人民由政府处受田便有纳税的义务,隋唐时的租庸调制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使初唐时能在 [[ 隋炀帝 ]] 大业六年(610年)之后的战争农业受到严重的荒废,到 [[ 贞观 ]] 年间却比较富饶,可以说均田制还建立了军事和经济基础。
==具体内容===
从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实行“均田制”的诏令,先立户口确定人数,按照人数授给田地,分为露田(种 [[ 谷物 ]] 之田)和桑田:
露田(口分田):男十五岁以上给四十亩,女二十亩, [[ 奴婢 ]] 也可以有露田,死后把田地还给官府。
桑田(永业田):给男人一人二十亩,作为自己的财产,不用还给官府,也可以买卖。
政府向农民分配一定数额的露田,农民年满66岁或身死后须将田归还官府。
 露田只能种植谷物和 [[ ]][[ ]] ,不许栽种树木,并不许买卖。 
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租庸调)。
 
地方官吏按品级授给公田。
 北魏分裂后的 [[ 西魏 ]] [[ 北周 ]] 和东魏的均田制跟北魏的相同。
==评价==
历代对均田制的评价都是相当正面,但实际实行中始终是容纳了土地私有,并未主观上强行征用当时地主等私有土地,而是将官田分而民用,故有史家评称均田制乃地主经济中的一种折冲。而且均田制实行,先决条件是 [[ 朝廷 ]] 需有大量土地掌握在手中。北朝时承接了五胡 [[ 十六国 ]] 战争频繁造成大量人民丧生,产生大量荒地,令朝廷能利用这些荒地对农民进行授田。但随着 [[ 经济 ]] 之壮大,荒地越来越少,朝廷能用来授田的亦逐渐不多,加上朝政的逐渐日趋腐朽黑暗,均田制在武周末年形同虚设,与此非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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