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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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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之物,则称遗产。是被继承人死后,由其 [[ 配偶 ]] 或一定 [[ 亲属 ]] ,当然地、包括地继承被继承人之非一身专属权之财产上权利以及义务。继承人之资格和继承的标的依时空环境的不同而有所演变,原则上现代国家均以“配偶和一定亲属包括地继承被继承人之财产”为原则。财产是最为常见的被继承之物,可分为两种,即地产及个人财产。[2] 近代各国对继承遗产均有详细法律规定。
对继承遗产所提出的批评,主要是此种制度使人不劳而获,成为收入不平等之主要原因。此种谴责不但来自社会理想乃收入之完全平等的急进派,还有认为财富分配过于平均与现代关于人类尊严的概念不兼容的较温和的 [[ 思想家 ]] 。不过,如果没有将一个人工作的果实传给下一代的吸引力,竞争及整个经济的运转,将受损害。人们可以想象一种 [[ 社会制度 ]] ,财产所有者的产权随他死亡而终止。这样他的遗产若不交给另一个人,势必终归 [[ 社会 ]] 所有,私有财产制亦当终止。
==现代继承法之根据==
*避免发生无主财产:当财产所归属的权利主体死亡,一旦财产成为无主物,将导致争夺产生也影响 [[ 社会秩序 ]] ,为防止此事,故在原来的主体死亡当下,使财产立刻归属有权继承的其他主体。 *贯彻财产私有制度,保护交易安全:使继承人得以承继原来的法律关系,仍享有 [[ 债权 ]] 也负担相关债务,使继承人及被继承人之债权人,都有法律上相对之保障,使交易安全也有所确保。 * [[ 尊重 ]] 被继承人以 [[ 遗嘱 ]] 处分财产之自由:财产之处分,本属于个人之权利,故应尊重被继承人处分其遗产归属之分配决定。但 [[ 民法 ]] 第1187条规定特留分制度[3] ,使继承人享有最低得以继承财产之比例[4] ,为本原则之例外,属对尊重遗嘱自由之法定限制。 *继承人生活之保障:由于“家”经常为同居共财之共同生活体,故家中成员死亡,本来应不生继承之问题,但若家长死亡时,其财产之归属,与家庭成员,尤其是继承人维持生活之保障密切相关,故亦有主张,遗产实为 [[ 扶养义务 ]] 之延长,使继承人之生活不致立刻陷入困境,而赖留下之遗产得以生存[5] 。
==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