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變更

前往: 導覽搜尋

大理寺

增加 60 位元組, 4 年前
無編輯摘要
''' 大理寺 ''' 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理机关。 [[ 越南 ]] 古代仿中国,亦设置有大理寺这一机关。
==历史==
秦汉为廷尉, [[ 北齐 ]] 改为大理寺,历代因之。 [[ 秦汉时期 ]] 以廷尉主刑狱,审理各地刑狱重案。西汉 [[ 汉景帝 ]] 、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曾四次将廷尉改作大理,后又改回。北齐首先设大理寺,为官署名,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职是审核刑狱案件。后沿用此制[1] 。宋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其主官称卿,下设少卿、丞及其他员役。 [[ 北宋 ]] 熙宁五年(1072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北宋元丰二年(1079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 [[ 御史台 ]] 例,不供报纠察司。”元未设大理寺。明清继续设大理寺,但职能上与唐宋略有不同:唐宋大理寺掌审判,而刑部掌复核;明清则大理寺掌复核,而刑部掌审判。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 [[ 刑部尚书 ]] 、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明清以前,大理寺权较重;明清以后,大理寺虽仍为“三法司”之一[2] ,但主要权力逐渐转向刑部。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推鞫,大理寺负责复核详谳。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 [[杨广| 隋炀帝 ]] 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 [[ 朝廷 ]] 大政会议。明朝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六月,大理寺丞周志清提升为卿,又说:“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
大理寺多植棘,故亦称为“棘寺”。
清朝 [[ 光绪 ]] 二十四年(1898年) [[ 戊戌变法 ]] 时,大理寺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1912年 [[ 中华民国 ]] 成立后,北京政府继续设大理院。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政府改设最高 [[ 法院 ]]
==视频==
248,457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