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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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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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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原文
第一款
中国政府将俄国按照日俄和约第五款及第六款允让日本国之一切概行允诺。
第二款
日本国政府承允,按照中俄两国所订借地及造路原约实力遵行。嗣后遇事,随时与中国政府妥商厘定。
第三款
本条约由签字盖印之时起即当施行,并由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御笔批准,由本约盖印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应从速将批准约本在北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缮备汉文、日本文各二本,即于此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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