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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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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兵制 ''' ,是一种 [[ 国家 ]] 征募军人的制度,亦称为义务役、常备役、充员兵役等,意指全体国民,如符合一定条件(通常是年满法定年龄,且身体健康、无残疾的男性),均须强制性加入军队服役一段时期(通常由半年至三年不等,视乎国家及军种而定)[1] 。与 [[ 募兵制 ]] (亦称为志愿役)为相对用词。由于义务役成员是强制性、非自愿及非终生性,因此实施征兵制的国家通常会同时实施募兵制,容许自愿选择以军人为长期 [[ 职业 ]] 的人士,在义务役期完毕后,继续在军队服役。一般士兵由征兵而来,士官干部、军官干部则主要采志愿方式招募,除非志愿方式招募不足者,如 [[ 中华民国 ]] 过去曾经每年举办预官预士考试,招考 [[ 大学 ]] 、专科以上学历的义务役青年,使之在服役期间晋升为下士士官或者少尉军官。
==简介==
古代,以 [[ 农业 ]] 为主的国家、地区或族群,从军常为强迫性或半强迫性的。国民有其从事军职的必要与义务者,其制度为征兵制。
近现代征兵制的合法性与理论规模起始于 [[ 法国大革命 ]] 之后的民族国家(nation state)理念。该理念认为除了进行传统战争的必要性外,国家应该是民族的国家(nation's或national state),如此一来,只有征兵制才能达成公民军队(citizen army)、或国家军队(national army)的拥护。
==历史沿革==
当今世上仍实施征兵制的国家,例如欧洲 [[ 瑞士 ]] 、奥地利、 [[ 芬兰 ]] 、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爱沙尼亚、希腊、 [[ 摩尔多瓦 ]] ;例如西亚土耳其、乔治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伊朗、哈萨克、乌兹别克、 [[ 吉尔吉斯 共和国|吉尔吉斯]] 、塔吉克、以色列,例如东亚蒙古、北朝鲜、越南、老挝、泰国、新加坡、,又如非洲第一大国 [[ 阿尔及利亚 ]] 以及南美第一大国巴西等等。
世界其他主要国家大多已实行募兵制,例如以下各国分别在这些年度停止征兵以及所有替代役:加拿大1918、英国1960、 [[ 比利 时1994 时]]1994 、荷兰1997、法国与西班牙2001、意大利与 [[ 克2005 克]]2005 、瑞典2010、德国2011。 [[ 丹麦 ]] 较特别,法律上虽规定征兵,但又严格限缩政府征兵权限,导致形同募兵制[2] 。由征兵制改为募兵制的国家亦有增加趋势,冰岛、巴拿马和 [[ 哥斯达黎加 ]] 甚至只设置警察,不设置军队武力。
[[ 美国 ]] 虽原则上仍保留征兵制(在二战前由国会通过征兵法案),但自1970年代越战结束后,就不再实施过。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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